新聞標題【民報】內政部通過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租期3年 弱勢者可延長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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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租期3年 弱勢者可延長為12年

 2017-08-03 19:25
政部部務會報今(3)日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圖/內政部(資料照)
政部部務會報今(3)日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圖/內政部(資料照)

配合今年1月修正公布的《住宅法》,內政部部務會報今(3)日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未來民眾與家庭成員若無自有住宅,且家庭年所得及財產在一定標準以下,都可申請租賃社會住宅,租期3年,可申請續租3年,符合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得延長租期為12年,且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至少會提供30%給弱勢者承租。

辦法明文規範社會住宅的承租資格、相關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在承租資格部分,內政部表示,未來由內政部經營管理的社會住宅,申請人須年滿20歲,在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的直縣市設有戶籍,或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且家庭成員在公告範圍內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家庭平均所得、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即可申請。

內政部指出,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再通知申請人看(選)屋,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即可簽約入住,預計將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的社會住宅,將成為首批適用對象。

內政部強調,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弱勢者的租金還可以再打折,且每3年會滾動檢討一次,要讓民眾租的好、租得起,保障民眾的居住品質,「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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