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勞基法施行細則核定 加班換補休年度內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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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核定 加班換補休年度內休完

 2018-02-13 16:05
勞基法修正案下月起實施,有關加班換補休案,勞動部裁定選擇甲案,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否則要給加班費。圖/張家銘(資料照)
勞基法修正案下月起實施,有關加班換補休案,勞動部裁定選擇甲案,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否則要給加班費。圖/張家銘(資料照)

勞基法修正案下月起實施,有關加班換補休案,勞動部長林美珠裁定選擇甲案,換休最後期限比照特休假,必須於年度內休完,否則要給加班費。施行細則同時明定三個月加班時數總量管制採「連續三個月為一周期」。

勞基法新修正案增訂加班可換補休,明定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約定,但擔心補休期限被無限期遞延,勞基法施行細則進一步規範補休最後期限。

加班換補休期限原採甲、乙兩案,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學年度、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做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勞委會法規會上周討論時,排除乙案,另增三個月內結清。

由於母法規定勞雇可約定補休期限,因此約定一個月、三個月都可以,施行細則只約定最長期限,避免雇主無限期吃掉勞工補休權利,因此明定以年度為最終期限。

施行細則也明定特休假遞延後到隔年時,勞工請特休假時,應以遞延的特休假優先扣抵;遞延後的特休假結清時,仍以前一年度的薪資基準計算。

新法規定單月加班工時可提高到54小時、三個月合計不超過138小時,細則明訂以連續三個月為一周期。挪移例假或縮短輪班間隔的30人以上企業須備查。並增訂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狀況,可敘明理由後於原因消滅24小時內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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