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終審法院准黃之鋒三人刑期覆核上訴 周永康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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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准黃之鋒三人刑期覆核上訴 周永康准保釋

 2017-11-07 11:09
2014年雨傘運動的領導者,左起分別為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資料照片,圖片取自/Time/YouTube影片)
2014年雨傘運動的領導者,左起分別為羅冠聰、黃之鋒、周永康。(資料照片,圖片取自/Time/YouTube影片)

「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三年帶頭衝入公民廣場,引發佔運運動,三人因非法集結等罪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三人於今年8月被上訴庭改判入獄6至8個月。終審法院今批准三人刑期覆核上訴申請,並會於明年1月16日聆訊。

立場新聞報導指出,終院同時批准周永康保釋等候上訴,准周以5萬元現金保釋,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每週一次到警署報到,三人獲保釋至聆訊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細閱各人代表大律師的上訴申請陳詞,認為各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可被歸納成以下四個主要問題:

第一,上訴法庭有何種程度的權力逆轉(Reverse),替代 (substitute),補充 (supplement) 下級法院裁定的事實。

第二,上訴法庭在何種程度上能將犯案動機 (Motives) 納入考慮,特別當該行為被視為公民抗命或行使憲制權利;第三,在何種程度上三人的刑期覆核結果受制於新制定的指引;第四,上訴法庭在何等程度上應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 條對16至21歲少年罪犯監禁的規定。各人代表大律師同意上訴委員會的歸納。

終審法院今日開庭處理三人上訴申請,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鄧國楨負責。

周、羅二人之前要求上訴庭頒發證明書,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上訴庭拒絕有關申請,因兩人未能提出可爭辯的理據證明上訴庭犯錯,兩人因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

涉及三年前926公民廣場案被判社會服務令和緩刑的「雙學三子」,之前遭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8月被上訴庭改判即時入獄6至8個月,三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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