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為了維持民眾生活便利,不少勞工必須在過年期間上班,但是卻不太理解上班的日子到底屬於國定假日還是休息日?當國定假日碰上例休日該怎麼放假?加班費該怎麼算?通通攸關勞工的權益。
根據內政部民政司所發布的「2018年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今年春節國定假日只有農曆除夕(四)至初三(日)四天,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卻顯示有六天的春節連假?想要搞清楚放假的眉眉角角,就要從法條著手。
例假日?休假日?分不清楚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如果勞工朋友的例假日與休息日跟公務人員一樣都放在週六、週日,此次春節連假17日(六)與18日(日)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日,重疊到的國定假日就必須要往後順延,在19日(一)、20日(二)兩日補休,這也是大多數人春節連假可以從2月15日放到2月20日的緣由。
如果勞工的休息日和例假日不在週六、週日怎麼辦?打個比方,假設勞工的例假日在2月18日(日)、休假日在2月19日(一),本該於星期日放的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重疊,國定假日則往後順延,但是星期一又適逢你的休假日,國定假日就又再往後順延一天,於星期二補休,你也可以放到六天假。
例、休是準則 國定假日才可以動
勞基法第36條又表示:「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在特殊情況下、或是特殊職業有需求,經過彈性工時的調整、勞資會議同意後便可以調動例休日,但是大原則不變,該給勞工的例休日,一天都不能少。
為什麼不是挪動例休日,而是挪動國定假日?國定假日年年有,卻不知道會落在禮拜幾,為了方便管理,落在上班日就不用上班,落在例假日與休息日就往後補休。畢竟國定假日沒有強制規定不能上班,如果讓例假日往後順延,就有可能發生連續工作七天的情形,這樣是違法的。
加班費怎麼算?哪天上班很重要!
簡而言之,用例假日加班就用例假日的加班費算、用休假日加班就用休假日的加班費算、用國定假日加班就用國定假日的加班費算,因此搞清楚自己在哪一天加班是很重要的。拿例假日和休息日訂在週六、週日的勞工來做例子,2月15日(四)、16日(五)、19日(一)、20日(二)這四天放的是國定假日,17日(六)是例假日,18日(日)是休息日。釐清了這個基本概念,我們就可以來算加班費了。
假設你月薪3萬,一天工資1千元,國定假日放假不用上班,當日工資照領,如果你在國定假日那天加了8小時班,可以多領到一倍加班費1千元,加班超過8小時,你就可以拿到第9、10小時1.34倍的加班費以及第11、12小時1.67倍的加班費。同樣,休息日放假,工資照領,但是若在休息日加班,加班的前兩小時加班費計算方式為1+1.34倍,超過兩小時之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1+1.67倍。
用更簡單的方式說明倍率,假設時薪100元,平日加班第9、10個小時1.34倍就是134元,第11、12小時1.67倍就是167元;休息日加班,前兩小時為1+1.34倍,時薪為234元,兩小時以後計算方式為1+1.67倍,因此時薪為267元。
發現了嗎?在國定假日上班領的加班費比在休假日少,因此為了春節連假還得辛苦加班的勞工福祉,國定假日才會用遇到例假順延的方式補假。勞工在過年排班的時候,也不妨根據自己的例假日、休假日好好精打細算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