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11月起在花蓮舉辦大型活動 需有安全計畫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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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在花蓮舉辦大型活動 需有安全計畫及保險

 2018-05-24 20:17
鑑於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嚴重傷亡,花蓮訂「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大型活動確保安全。圖/消防局提供
鑑於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嚴重傷亡,花蓮訂「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大型活動確保安全。圖/消防局提供

有鑒於2015年新北八仙水上樂園舉辦彩虹派對發生粉塵爆炸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意外,花蓮縣政府訂定「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今年11月起,人數達1千人以上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訂定安全工作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今天表示,「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自治條例共計19條,已於4月11日經內政部核定,施行後自治條例將成為未來花蓮縣相關大型群聚活動的管理依據。根據條例規定,活動主辦單位須擔負活動前、中、後各項安全管理事項的全部責任與義務,並充分考量各安全事項,事先執行安全籌備及評估機制。

條例也定有罰鍰,例如未經事先報備或許可即自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可處4至10萬元罰鍰,並命其改善或停止辦理;如未配合者,可按次處罰。未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大型群聚活動自主管理者,可處1至4萬元罰鍰;致發生重大事故者,可處8至10萬元罰鍰等。

林文瑞表示,花蓮縣政府將嚴格要求各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機關、學校等舉辦大型活動時,主辦單位應主動依本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實施活動安全管理,以維護民眾安全。

因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嚴重傷亡,花蓮訂「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大型活動規則,包括火花使用等,以確保安全。圖/消防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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