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灣的法界為何無法實現正義呢?
台灣的民調,無論是以前做的或現在做的,對於法官與檢察官的信任度始終不高,現在與過去比起來,或許好一點,而這個現象相信各位都已經知道,不必作者在此贅述。問題是如何把這個現象改變過來,讓台灣的司法能夠為台灣人帶來正義。
二、法律人的界限何在?
(一)法律人懂得各種自然科學嗎?
各位法律人,我想請各位捫心自問:你沒有學過醫學,你知道人會死亡的各種醫學上的死因嗎?我相信沒有讀過醫學的檢察官與法官都不懂,而必須依靠法醫;同樣的,當房屋發生鄰損時,沒有讀過建築相關學問的法官、檢察官有辦法判定鄰損的原因嗎?其實,鄰損的原因與損害程度是要靠土木技師工會或是建築師公會的鑑定的。食安的問題是法官的判定比較快、比較準確?還是食安專家的判斷比較快、比較準確呢?相信答案大家都知道。
請問台大法律系與其他大學的法律系老師會教你們法醫學嗎?會教你藥學、食品科學嗎?會教你土木工學、建築工學嗎?會教你化學,然後來測量污染物質的含量嗎?會教你鋰電池如何開發,而因此被承認專利嗎?⋯⋯。
這個社會是分工的,只有少數人能夠橫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而成為通才,大部分的人被要求的是成為某一個領域的專才,要處理跨許多領域的問題時,必須不同的專家共同會診。
(二)法律人只不過是懂法律的專家而已
那麼,在這個分工的世界當中,法律人的位置究竟是被定位在什麼地方呢?其實,法律人應該被定位為是法律專家,在法律上,他是最有資格就法律問題提出法律意見的人。
三、司法制度應是法律人與其他領域互相合作而形成的
各位是否知道,英美法系的國家在設計司法制度時,就是採取上述這樣的觀點。在英美法裡,「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的區分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歸法官,事實問題如果是專業問題,歸專業人士,如果是一般的社會問題,則歸一般人。
我舉個例子來說,在英國,對於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不服時,不是向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而是向「由專家與法律人所組成的獨立行政審判所」提出救濟,因此,在申訴當中所包含的事實問題就很容易在行政審判所當中得到解決,而如果當事人對於法律問題不服時,是可以上訴到英國的上訴法院的。又如犯罪偵查是需要很多的專業知識的,例如要懂得各種科學而採用科學辦案,這種辦案就需要有各種專業人士共同合作,而在英國這是由警察來做的,就好像我們的刑事警察局要採用科學來辦案一般。當警察決定提起公訴時,警察會請律師代表國家提起公訴。1985年,英國制定「犯罪追訴法」,設立檢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但是這個檢察署的檢察官並不是犯罪偵查的主體,這些檢察官是由律師轉任,他們是法律專家,是對於警察的起訴從法律的觀點,亦即從證據上的觀點或是公益的觀點,提出意見,他們可以把警察等追訴的案件之程序加以中止,但是有關犯罪之偵查與公訴提起仍是由警察為之。
因此,在犯罪偵查上,法律人與專家是分工的。
同樣地,在審判上,如果組成陪審團時,「法律問題歸法官,事實問題歸陪審」也是法律人在社會倫理、社會法意識上對於社會大眾的尊重。
四、現在的司法制度是把法律人變成壞人最重要的關鍵
(一)讓政治與法律獨霸的行政救濟制度
但是,各位檢察官與法官們,請你們看看是誰使你們成為人見人討厭的壞蛋呢?舉個例來說吧,人民如果對於行政機關的處分不滿意時,人民是可以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的,可是我們的訴願制度的觀點是:讓人民提出訴願,以使行政機關可做自我省察,這是站在自我本位的立場來看要不要給人民救濟,但這種思考並不是認為:應由專家來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犯錯,而是由行政一體的上級機關來看下級行政機關是否有錯。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成員是由行政機關遴選超過1/2的所謂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機關的職員組成,這樣的組成並不是以專業的考量為主,而是以本機關的利益考量為主,再加上主管首長的政治考量,這與獨立的審判機關來做事實認定是完全不一樣的,結果大部分的訴願就被駁回。但更慘的是,訴願被駁回以後,一旦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的法官可以說幾乎都是法律出身的法律人,他們根本無法斷定事實問題,結果法官就幾乎全盤接受行政機關的事實認定。可是,大家也知道,行政機關的任何作為不一定全對,從同行的專家來看,行政機關會有錯誤是理所當然的。可是我們的行政訴訟制度卻是給不懂專業的法官擁有「做事實判斷」與「法規適用」的雙重權限,讓他們成為包庇、掩飾行政機關錯誤的罪魁禍首。
(二)讓檢察官、法官成為皇帝的檢察制度與審判制度
同樣的,我們的檢察制度是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的制度,對於犯罪偵查不具備任何知識的法律人,突然就擁有偵查主導權,可以指揮警察,可以行使強制處分權對付嫌疑人,結果,檢察官就可以任意依自己的法律意見引導案件的偵查方向,而使得《原本長期就被國民黨政府培養成是執行政府命令的警察》根本發揮不了專業的能力,淪為檢察官的嘍囉,於是一個只懂法律的大學畢業生就因為擁有龐大的權力而陷入權力膨脹症,以為自己是全世界最棒的人,並開始用這些權力來遂行自己的私欲,這就是制度使法律人成為壞蛋的最好例子。同樣的現象也可以適用到法官身上,法官的權力使得年輕的法官產生錯覺,使自己覺得自己是世上的偉人,碰到需要專業知識的案件即使不懂,也要在當事人面前裝成一副道貌岸然、勢不可侵的樣子,當事人為了得到無罪判決或是輕判,只能在法官面前百般順從,法官儼然成為皇帝。與檢察官同樣,懂得法律的法官,在法律保障法官可以實施自由心證的制度之下,可以依照自己的生活經驗與自己的私慾將當事人的案件任意編劇。但是請問在很多案件當中,法官的看法就能代表一般社會的規範倫理與法意識嗎?舉個例子來說,某個人販賣有女性照片的雜誌,是否破壞社會風俗呢?如果法官是個受到極端禁欲教育的人,可能會以猥褻罪來判嫌犯,但是如果從一般人來看,可能會覺得這對社會沒有什麼影響,那麼這樣的法官不就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呢?
追根究柢,我們的司法制度就是不把法律人所應遵守的界限弄清楚,結果就造成法律人因為制度因素、個人無法把持的因素,而成為人見人討厭的法官與檢察官。
五、法律人!加油吧!
由於法律人無法看清楚真相,所以一代一代的許多法律人,就都跑到司法界,成為人見人討厭的司法官僚。在大學,我們接受的教育是要實現正義(只是我大學當時台大的大部分老師講的課,實在水準不怎麼樣),可是到了司法界之後,無法忍受司法文化的人就跑出來成為律師,而把權力慾看的極重的法律人就留在司法界繼續殘害人權、繼續為惡。作者從小就聽到父親對司法界的貪污、濫權所做的見證與抱怨,但我卻也因為父親的影響,在高二時就轉入社會組,而以第一志願考入台大法律系。這幾年,我為了讓台灣的法律人能夠更加了解英美法而不斷從事英美法的研究與撰寫,在研讀、研究的過程當中,我突然好像發現了司法問題的本質。我相信所有的法律人選擇法律的初衷,就是為了實現正義,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從事台灣的民主運動有很多是法律人。因此,作者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喚起法律人對於司法問題的本質有更進一步的了解,讓大家形成很大的力量,對司法進行改革。我個人不太相信如果沒有社會的力量,政黨會去改革司法,但是在這個社會力量當中,最大的力量就是法律人的覺醒與合作。
作者希望透過這篇文章喚起法律人對於司法問題的本質有更進一步的了解,讓大家形成很大的力量,對司法進行改革。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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