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天新聞台12月換照
新聞台六年換照一次,而中天新聞台的執照將於今年12月屆滿。事實上,主管執照之換發的主管單位是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2014年馬英九執政時,中天差點沒有通過可以換照,而在2019年623的反紅媒運動時,儘管當天天氣不好,但僅透過網路號召,就有萬人以上參與。社會大眾透過對該台的視聽而許多人都會認為中天是中國在台的媒體,這幾乎可以說是大家的共識。然而面對中天的換照,國民黨與若干人士的看法實在難以令人苟同。首先,羅智強在13日表示:中天100%關定了,並說「蘇貞昌是殺死新聞自由的屠夫」。中天跟著配合說:「未予中天換照,就是民主倒退」。10月14日,盧秀燕表示:深信保障新聞與言論自由,才是真正民主進步的價值,她的講法是直接把中天等同於就是新聞及言論自由。而柯文哲也嗆說:若因為韓流興起而秋後算帳電視台,對民進黨沒有好處。
由於NCC要在10月26日舉辦聽證會,江啟臣在國民黨中常會說:聽證會是為了中天量身打照,未審先決,他並端出憲政價值的大帽子,恐嚇NCC非給中天換照不可。他在16日時,更說:不要忘了鄭南榕在天之靈,言論自由與民主自由得來不易。
二、關掉中天就沒有言論自由嗎?
上述國民黨員的這些陳述,基本上都是以言論自由為基礎來談中天之不可關。可是作者想要提醒各位讀者一下:鄭南榕是用雜誌刊登台灣共和國憲法的草案而被捕自焚,但中天是使用電波來播放新聞節目,兩者在表現的手段上,差異非常大,而且鄭南榕只是刊登共和國憲法草案,中天則是以新聞自由為藉口製作許多假新聞。美國號稱是全世界當中,最保障言論自由的國家,可是美國沒有關過電台或電視台嗎?事實上,美國主管廣播電視業務的FCC(聯邦通信委員會)從1934至1996前後就關了大約150家,這個資料稍舊,但仍可供各位參考。美國關了那麼多家,是不是美國就沒有言論自由了呢?顯然並不是如此,而廣播電視台在美國所以會被撤銷執照,其實是因為使用電波有其特殊性的緣故。
2019.6.23「拒絕紅色媒體、守護臺灣民主」遊行,當日天氣不佳,仍有上萬民眾參加。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三、美國的電波公有理論
美國的廣電系統基本上是以商業廣播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商業廣播是由私人企業來經營的。但是私人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所經營的廣電事業是以如下的理論為基礎:
電波是國民所共有的財產,取得執照的人是受國民的信託而享有《使用電波》這個特權的,因此取得執照的人是「公共受託人」。
美國聯邦政府就以上述的公共信託之理念為基礎,在決定「公共受託人」之後,無償授予「公共受託人」廣電執照。「公共受託人」無償使用電波的同時,他就負有義務去實現政府所設定的「公共利益」。
因此,節目規制是政府所採取的一種手段,亦即:當公共受託人=執照取得人沒有去達成「公共利益」之義務時,或是不想積極去達成「公共利益」之義務時,那麼授予執照的政府機關,為了矯正這樣的行為,就可以採取撤照的手段。
那麼,我想請問各位:站在一個視聽者的立場來看,中天新聞台有為了公共利益在做報導嗎?其實很多人會把中天稱為「紅媒」,是因為大家一看,都會覺得中天應該是中國中央人民電視台的台灣分台吧!這個新聞台不是站在台灣的「公共利益」之立場,而是站在中國共產黨的立場要消滅台灣的公共利益吧!
當然,我個人做這樣的整理,中天不一定會贊成,它也一定會有意見。不過,我們的廣電法是仿傚美國的制度,在決定可否換照之前,一定要經過聽證的程序。由於我們的廣電制度是仿傚美國,我就簡單介紹一下美國的廣電行政給各位參考一下:
四、美國廣電行政的特色與其發展史
美國廣電行政對於商業廣播所採取的態度,基本上有幾個特色:
(一)主管機關係採取所謂的行政委員會制,獨立於一般行政機關之外,並以法律保障其獨立性;
(二)對於執照之許可採定年換發制度,並以通信法所定「公共的利益、方便與需要」為依據,審核執照之核發與換發;
(三)執照之核發與換發過程,採用聽証程序(Hearings)。
美國在1906年即開始了實驗廣播,其後廣播電台如雨後春筍陸續成立,美國國會於1927年通過無線電法(Radio Act of 1927),並依據該法成立了聯邦廣播委員會(Federal Radio Commission,簡稱FRC)。該法確立了廣播行政的幾個重要原則:
第一:無線電波或頻道是屬於全體民眾的,電波是國家的天然資源之一,它的價值不得由私人任意破壞,沒有任何人有權「占有」一個頻率或頻道,只有在服務公眾的大前題下,私人才可以使用。
第二:廣播是一種很獨特的服務,雖然在某些方面它和其他類型的傳播通信有類似之處,但它是一大革新,我們必須具有另一種認識去處理它。
第三:這種服務應很平均的分配給大眾,無線電波既然屬於全體民眾,所有的人都有權享受其好處。
第四: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資格使用一個頻道,執照的持有人必須要符合某些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
第五:無線電廣播也是言論表達的方式之一,它應該受憲法修正第一條的保護;雖然廣播必須受到某些限制,但是憲法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證,也同樣適用於廣播。
第六:政府也有裁量的管理權力;雖然無線電法規定政府有某些特定的管理權,但畢竟無法預期一切的情形,因此,政府也有相當的自由可以自行裁量,但須依據這個標準:「公眾的利益、方便和需要(Public interest,convenience and necessity)」。
第七:政府的權力並不是絕對的,政府的決定必須遵循適當的法律程序,不得武斷,不得反覆無常,而且人民對之可以上訴到法院。
其後在1934年,美國國會制定了聯邦通信法(Federal Communication Act of 1934),並依據該法成立了著名的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簡稱FCC)。
基本上,1927年的無線電法案雖然換了一個新的名字,但其原則和精神仍然沒有變更。FRC也變成了FCC,FCC的管轄內容雖然加大了,但許多的處理方法,和今天對於節目標準的訂定,仍然可以遠溯及FRC之時期。
美國主管廣播電視業務的FCC(聯邦通信委員會)從1934至1996前後就關了大約150家。是不是美國就沒有言論自由了呢?顯然並不是如此,而廣播電視台在美國所以會被撤銷執照,其實是因為使用電波有其特殊性的緣故。圖為2019.1.30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簡稱FCC)專員合照。主席Ajit Pai(中)圖/擷自FCC網站
五、FCC有關聽証程序之規定與運作
由於FCC在決定執照核發或換發與否時,有相當大的裁量權,再加上其審查之標準──公眾的利益、方便與需要為不確定性概念,這很容易使FCC陷於恣意、濫權裁量的地步,因此通信法就以明文規定了聽証程序,以使FCC在裁量過程中,能公正、公開。
通信法第309條規定:「委員會於決定電台執照之核發、換發或更改之申請書時, 必須決定公眾的利益、方便與需要可因核可而被滿足;當申請與上述條件符合時,委員會須核發執照或換發、更改其執照。
如果委員會認為申請未能達到上述之決定時,必須告知申請者,並確定聽証的時間與地點告知申請人,使申請人有機會得在所規定的規則與管理條例下聽証。」
通信法308條(b)項規定:所有的申請須填寫委員會就國籍、性格、技術資格、財務資格以及其他資格以管理條例所訂之事實:電台或所申請之電台之所有權與位置,所欲使用之頻率與發射功率,電台營運所預定一天之時間或其他時段,使用電台之目的,以及其他所規定之資訊。
委員會在上述原始申請表格填具後或執照有效期間,得要求申請者或被核可者提供有關事實之進一步的書面資料以決定原始申請應否被核發執照或拒絕許可或應否撤銷許可。」
通信法310條規定執照擁有與移轉的限制,而311條則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對於執照核發之許可與拒絕,312條則規定執照的撤銷。
由上述通信法的規定內容可以知道,對於申請人而言,所謂的聽証制度相當重要,而且也是保障申請人權利的重要手段之一。這種聽証制度是美國行政程序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 這種制度在允許行政機關一定程度得介入的廣播行政裏,是防止行政機關濫權、咨意的重要手段,以保障廣播行政能確保其公平性與民主性。事實上,廣播行政採取聽証制度是從美國開始,也是美國廣電法制對世界各國廣電法制的重要影響之一。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活動的成立過程,都可認為是行政程序,其內容非常廣泛,而在這些程序當中,那些程序係應以法律加以規制的對象當中,最被強烈意識到的就是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處分(例如:命令、禁止、許可.特許.認可、以及許可.特許.認可的撤銷.撤回)和行政立法(例如:行政命令的制定)。為了保障這些行政活動能更民主、更公正,在程序上, 必須加以規制,也因此在行政法學上,就形成了行政程序法的領域。而美國對於行政程序的法律規制,是源於其憲法修正第5條與修正第11條之規定。修正第五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法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修正第14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州不能未經法之正當程序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事實上,以正當程序保障人民防止行政機關濫權,是淵源於英國所謂自然正義的原則,但美國人甚至於將之訂入憲法條款當中,以之為人類不可被侵犯的基本人權。而美國也因為憲法訂有正當程序條款,使得美國的行政法領域中有關行政程序的法理、制度特別發達,通信法所規定的聽証制度不外是正當程序條款在廣播行政中的具體顯現。
從實際的運作來看,FCC要將執照發給誰,基本上採最先申請者取得許可之原則(first come,first served),但如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之申請人都符合基本申請資格之要件,而所申請為同一或會彼此干擾之頻道時,FCC必須舉行聽証程序。不過,即使在沒有競爭者的情況下,FCC經考量而認定申請人未能符合所提出之營運計劃而未達公共利益之要件時,仍可拒絕發給執照。此外,電台執照每三年換發一次,FCC在審查執照換發時,若是申請換發執照者過去三年的節目表現不合FCC所要求之標準,FCC可以不准其換發執照,或者改發一年期的短期執照。由於FCC每臨審查執照換發申請數量相當龐大,無法去調查每一個申請換發者的表現,所以FCC日漸依賴居民團體非正式的抱怨或陳情,來判斷是否應該給予換發。而執照持有人於執照五年期滿之後,其他原本未持執照之人,也可以提出申請,並要求進行比較聽證程序。
FCC在審查上述電臺執照的申請時,所進行的程序主要為非正式的裁決程序和聽證程序:
1、在所有的申請案件中,大約有超過半數的案件是依照非正式裁決程序處理。由於其決定基礎以技俯性質居多,以及基於專家知識或事實做出判斷,所以在行政程序上之進行係屬於非磋商式(non-negotiated)的程序。
2、公開聽證程序
FCC如果對於任何執照案件有事實上實質的疑問,或者基於任何理由無從判斷時,應該立即通知申請人和一切已知且與此行為有關的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公開聽證程序。
3、比較聽證程序
如果有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申請同一廣播頻道時,那麼FCC就必須舉行「比較聽證」(comparative hearings)程序,以便各個申請人能夠就自己符合那些評量標準,提出証據,並且與對造進行辯論,由FCC就該等証據基礎比較選擇,決定將執照核發給哪一個申請人。此種比較聽證程序雖然在程序進行上較為冗長,並且比一般的行政程序複雜。不過,卻可以避免行政機關針對同一頻道申請案件,為同一目的舉行兩次聽證,致使行政決定之結果不盡公平的弊病。
比較聽證程序進行當中,FCC須使當事人有主張他造不適取得執照或換照的機會。亦即:如果其他與之競爭的申請人能夠證明原持照人未能達到管制機關所設定的最低標準,則可以提出異議,倘若FCC決定發給原持照人執照,那麼申請人將會在遭到主管機關拒絕之前得到一個聽證程序。只是,根據經驗顯示:原來關於換照給原持照人的決定很少會因而有所變更。
在發照程序中進行比較聽證時,首先,FCC會發佈最低申請資格限制,其官員即根據這些標準篩選不符合規定的申請者。如果有數個申請人都已經通過了最低資格限制標準,則必須進行審慎的聽證程序,而主管機關則必須決定何者為最佳的申請人。
六、結論
NCC要在12月26日舉行聽證,為了使中天新聞台對於被撤照心服口服,是可以使各種視聽者的團體參與聽證會的,如果大家把真相越弄越清楚的話,我想由敵國拿錢請人在國內辦電視台來干擾民心、擾亂政治以達成其統一的目的,這絕對不是新聞自由,而很可能是患了引進外敵推翻國家的外患罪。10月6日,國民黨立院黨團在江啟臣的領導下提出「美台復交案」、「請美軍協防台灣」兩個案並經立法院決議,本來這已經可以使國民黨擺脫買辦黨的形象,但是對於中天案他沒有經過大腦說出:不要忘了鄭南榕在天之靈,言論自由與民主自由得來不易的話,這就會讓人們覺得兩個提案攏係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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