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主委不論是否為「被請辭」,假新聞氾濫,早已成為國安嚴重問題,主管廣電媒體的NCC確有行政怠惰之處,固難辭其咎。但平心而論,處理假新聞牽涉的機關與法律甚多,必須強化結構管制,始能釜底抽薪,克竟其功。上游的媒體所有權管制不彰,恐怕不是換人就可以解決。
《華盛頓郵報》知名專欄作家羅金(Josh Rogin)近日發文指出,「北京對台灣全面滲透,已主導台灣內部所有議題」。他在台灣明顯見到,「親北京的勢力已收買了台灣媒體的一大部分,與北京合力進行宣傳和傳播假新聞,並操控社群媒體。裡應外合的聯共制台,以執行中國的輿論戰、心理戰為任務,在去年九合一地方選舉奏效,如今隨著總統及立委大選季節到來,正加緊進行。」道出台灣媒體管制問題的癥結。
台灣民主化後,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基礎下,對於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走向業界自律及社會參與共管。對於廣播電視及通訊等電子媒體,則走向公民參與式的結構管制與內容管制。此一符合《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憲法》指導原則的做法,時至今日,包括美國在內的民主國家,都已無法抵抗來自中國媒體極權主義的挑戰。
各國紛紛透過立法手段,積極展開強化媒體監理的工程,如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反外國宣傳與造謠法》、《反中國統戰法》;澳洲《反外國勢力干預法》;德國《社交網路強制法》;新加坡《防止網路假信息和網路操縱法》,均劍指中國,賦予政府強化結構管制與內容管制,反制外來勢力。面對中國壓力最大的台灣,卻表現得很消極。
禁止親北京勢力收買台灣媒體
依羅金(Josh Rogin)的觀察,防止「親北京勢力收買台灣媒體」為當務之急。首先,依現行《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及法律禁止者,均為完全禁止投資之事業。且禁止投資之業別,由行政院定之,定期檢討。針對顯已危及國家安全的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行政院實應將其列為禁止投資之業別。
其次,姑且不論,中國資金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來台投資,查核技術上的闕漏,急待改善。更嚴重者,在中國獲利的紅頂商人或親中人士,以台灣國民身分投資台灣各媒體,成為中國代理人及代言人,卻無法可管。基於國家安全、國民忠誠義務及利益迴避原則,呼籲應儘速修法,將上述在中國獲得利益之台灣國民,列為禁止投資台灣所有媒體之對象;已投資者,限期撤出。
總之,處理假新聞只是防制中國破壞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枝微末節,除了換掉尸位素餐的公務員之外,強化媒體所有權的結構管制,始能有效防制中國透過媒體對台的統戰與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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