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經被公家單位中選會核准參選之19個政黨,為何民間單位公督盟有權篩選並指定僅其中8個政黨,得以參加「2020大選國會政黨辯論會」?
2. 何以民調數據資料,可以做為「讓選民更加了解對「各」政黨的態度及立場」的判斷基準?民調的可信度、公平性如何?
經查網路公開之資料,公督盟乃以監督國會、提出評鑑報告、淘汰不適任立委、改善國會生態為目標。由公督盟與民視電視公司合作共同主辦的「2020大選國會政黨辯論會」,於本周日(12/15)登場,邀請到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綠黨、台灣基進、新黨共8個政黨。
該盟同時指出,這次辯論會期能成為選民投票時的參考依據。然由民間舉辦在有限資源下只能將議題聚焦在經濟發展、兩岸關係、國會改革三個方面,在政黨邀請上因礙於資源有限,未能邀齊參與不分區立委選舉的19個政黨,受邀政黨係主辦單位參考各家民調所做的選擇。
針對長久以來國家重大施政方針:「經濟發展」、「兩岸關係」、「國會改革」,期望各政黨能透過理性辯證的機制,讓選民對各政黨的態度及立場更加了解。
公督盟憑什麼主導政黨辯論會?
第一問:既然是以改善國會生態為目標之民間社團,為何針對已經被政府機關中選會核准參選之19個政黨,可以任由公督盟主導篩選,並指定僅8個政黨得以參加「2020大選國會政黨辯論會」?
第二問:既然是針對國家重大施政方針進行辯論,公督盟以何基準,從民調數據資料判斷被挑選的8政黨之政見,是符合所謂「讓選民更加了解對各政黨的態度及立場」?
人民沒有「正確的」法理認知,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政治判斷,也不會出現具有「可信度」的民調結果。
有關民意調查的可信度,依據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所做的研究報告顯示,由於媒體做的抽樣或網路線上即時民調的結果,和社會上的主流民意未必符合,亦即其結果顯示專業民意調查結果並不能代表全部民意。民意調查的誤差來源包括正確性與民眾信任程度、民意調查過程技術面、機構效應,以及法令的規範等。例如,2019年的民進黨總統初選過程,在經過多次的延宕與修改總統初選規則後,由蔡英文贏得總統初選;且其民調結果不僅大勝賴清德,更遙遙領先柯文哲及韓國瑜,當時的民調結果令人費解。
有關於此,除了或有傳聞的技術性操作問題,然蔡、賴兩人在對「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定位認知」的論述趨於一致,使部分台灣民眾認為賴參選的必要性降低。換言之,對中華民國的法定法是否有正確的認知,也會影響台灣民眾對兩人及其他政治人物參選之必要性、支持度。
相對於此,今年10月初某政治家在其撰文《中國如何促成蔡英文連任》中分析表示,北京利用香港反送中事件,讓台灣民眾看見北京當局對港人的殘暴手法,因而大幅提升蔡的民調支持度。
然由於台灣民眾對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定位的錯誤認知,誤以為中華民國台灣和中國沒有法關係,台灣和香港是不同的法地位,因而未能察覺該事件和民調結果之關係,甚至認為是空穴來風、無中生有,是作者個人穿鑿附會的說法,加上當時的民調結果,可能也沒有相近之政治觀察分析或說明,導致如此具深度洞察力、大膽發言之評論,至今未能受到任何民間團體或個人的重視。
民調客觀性有待商榷
可見僅從民調數據資料,並無法得到公正、客觀的分析說明,何況要進一步作為選民評量政黨立場之參考。此次辦論會受邀請的政黨乃「參考各家民調所做的選擇」作法,完全不具公平、公正、公開等民主程序原理原則,無法做為選民在選擇政黨或國會代表之判斷依據。
「正確的認知」是民主程序首要之前提。現行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6條明訂「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規定,完全不符民主程序原則,不僅無法保障候選人以及政黨之間的公平競爭,應進行修法,更無法確保人民「知的權利」。
由中選會公辧機關召開舉辦,可以讓不分區立法委員能夠有一個共見的競爭場域,讓選民得以檢視各政黨的政綱、政見,進而做出選擇、投下選票。然此回中選會反而以此條文為由,拒絕舉辦政黨辯論、政見發表會,實為違反民主程序,是本末倒置的錯誤做法。
誠如公督盟在記者會上之呼籲,政黨票攸關各政黨未來在補助金上的分配,也攸關小黨的生死存亡。公督盟一直以來都支持國會應該多元,支持小黨應該被公平對待,擁有公平的競爭環境;並同時表示,雖然此回的辯論會是由民間舉辦,政府有責任在選前舉辦19個政黨能完整參與的政黨辯論會。中選會應面對問題,保障民主政治中多元代表的聲音,要求中選會舉辦全國不分區政黨辯論會的行列。
最後,相信有不少關心台灣前途的朋友也和筆者一樣,想了解未受邀請其他11個政黨之態度及立場。對此回政黨辯論會,公督盟雖然數次以「資源有限」向台灣選民表示致歉之意,然不公平作法已剝奪其他政黨發表政見之機會,同時也剝奪台灣選民「知的權利」是事實,身為台灣小民對此深表痛心和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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