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無良!回收舊瓶裝填自來水 賣給小吃部、餐館、酒店長達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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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回收舊瓶裝填自來水 賣給小吃部、餐館、酒店長達10年

 2018-03-16 14:42
食藥署會同高雄衛生和檢警單位,查獲李姓男子以舊瓶裝自來水販售。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會同高雄衛生和檢警單位,查獲李姓男子以舊瓶裝自來水販售。圖/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會同高雄市衛生局、高雄地檢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等單位,查獲高雄李姓男子涉嫌回收礦泉水「丹楓之水」空瓶,清洗後填入簡易過濾的自來水,賣到小吃部、餐館、酒店等,已賣了10年之久,將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

食藥署表示,李姓男子回收包裝飲用水「丹楓之水(綠葉)」及「丹楓之水(橘葉)」等2項產品空瓶,再將空瓶清洗後充入經簡易過濾處理的自來水裝瓶,成品裝箱銷往小吃部、餐館、酒店等地。

稽查人員於現場查獲之「丹楓之水」空瓶數批、瓶蓋一箱、「丹楓之水」空紙箱數批,另查獲李姓民眾自行裝瓶的「丹楓之水」140多瓶。除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樣4瓶檢測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外,其餘全數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

全案因涉及商標仿冒等刑事責任,相關事證已由檢調單位攜回偵辦,並調查產品下游流向資訊,食藥署將持續督導高雄市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指出,李姓民眾自行回收空瓶充填之包裝水均為每瓶1400毫升裝,其瓶蓋顏色為乳白色;而「丹楓之水」原瓶蓋顏色較淺呈半透明,可藉此區別辨識仿冒品及真品。

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食藥署表示,李姓民眾回收空瓶再行充填製作包裝水行為,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若未限期改正將依法開罰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現場作業環境髒亂、衛生不佳等情形,衛生單位也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命其限期改正,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其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

食藥署稽查發現,現場環境髒亂、衛生不佳。圖/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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