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台澎成為主權國家的最後一哩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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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台澎成為主權國家的最後一哩路(下)

─為了擺脫台灣困境,台灣人民必須走完前日本殖民地台灣與 澎湖成為一個主權國家最後一哩路

 2020-10-02 10:30
作者提出: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放棄後的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未作出決定,所謂開羅宣言中,美、英兩國領袖未能顧及的前日本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應被視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國已回復台、澎住民。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作者提出: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放棄後的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未作出決定,所謂開羅宣言中,美、英兩國領袖未能顧及的前日本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應被視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國已回復台、澎住民。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圖/擷自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肆、近代政治文明對台灣與澎湖住民的呼喚

(一)國際法權威學者奧本海(Oppenheim)指出 :「當人民在他們自己的主權政府(sovereign government)下,定居在一塊土地之上時,一個主權國家就存在了。」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作為國際法法人(legal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簡稱State)必須持有四要件 : (a)固定住民 ; (b)一定界限領土 ; (c)政府(必須是Oppenheim所指出的住民自己成立的主權政府); (d)有能力與其他主權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因而,由於台、澎住民仍未能清理(1945-1950年)南京中華民國政府與「軍事佔領」台、澎中華民國軍隊,違反戰爭國際法偷渡台、澎主權一系列作為所留下「最重大」歷史殘餘—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成為台、澎根本大法,台灣(含澎湖,不含金、馬)雖然已是一個事實獨立政治實體,因為 : (A)其住民國籍仍然掛在一個前中國政權之下 ; (B)其領土仍處在「外來佔領」下 ; (C)台北「中華民國政府」並非台、澎住民自己成立的台灣主權政府 ; (D)它未能以「台灣」為國名與其他主權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依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它仍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而不具國際法法人資格。

(二)所謂「中華民國台灣」的意涵只能是 : 台灣是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地」。如果所謂「中華民國是台灣、台灣是中華民國」正確,台灣很快會成為另一個西藏、新疆。

(三)由於中國因素,台、澎住民尋求台、澎成為一個主權國家(State),除了清理「最重大」歷史殘餘—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成為台、澎根本大法 ,別無它法。

(四)雖然作為太平洋戰爭後原日本領土(含台、澎)主要軍事佔領國,美國對台、澎的安全仍有其責任,然而,由於韓戰爆發前,美國對(1945〜1950年)南京中華民國政府與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澎中華民國軍隊違反戰爭國際法偷渡台、澎主權一系列作為,持有如默認的態度,對於台、澎如何成為一個主權國家,美國有其無法替台、澎住民代言的立場困難。因而,尋求清理違反戰爭國際法偷渡台、澎主權一系列作為「最重大」歷史殘餘,台、澎住民必須「自己訴諸」應被視為《舊金山和平條約》已回復台、澎住民的前日本殖民地人民「自決權」。

伍、走完前日本殖民地台灣與澎湖成為一個主權國家最後一哩路

當國際情勢與東亞地緣政治2020年後,已朝有利於前日本殖民地台灣與澎湖成為一個主權國家(State)的新局面發展 ; 當立法院席次本土政黨立委已再次過半。為了擺脫由於台、澎住民仍未能清理南京中華民國政府與「軍事佔領」台、澎中華民國軍隊,違反戰爭國際法偷渡台、澎主權一系列作為所留下「最重大」歷史殘餘,而導致下述台灣困境 :

(a)實際已是「台灣軍隊」竟然佔領著中國領土金、馬二島 ;

(b)由於前中國政權《中華民國憲法》仍然於台、澎發光發熱,現在的中國政權以「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領土」為理由,強力尋求兩岸統一 ;

(c)即便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已認為台灣(含澎湖,不含金、馬)是一個與中國互不隸屬事實獨立政治實體,然而,因仍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台灣無法成為聯合國等國際安全組織會員國。

基於 :

(A)唯有台、澎住民「自己訴諸」前日本殖民地人民「自決權」,宣佈終止《中華民國憲法》運作並且撤軍金、馬二島,然後依據台灣憲法成立台灣主權政府,台灣才能成為一個主權國家(State) ;

(B)唯有台灣已成為一個主權國家(State),中國才能終止伸張其「一中原則」; 美國才能不必再提其「一中政策」,台灣海峽的和平才有可能 ;

(C)國會議員依據人民意志,經由民主程序啟動國家體制變革,不受限制。

依據 :

(一)雖然一度成為清帝國殖民地,台灣與澎湖並非漢人固有領土 ;

(二)台灣與澎湖當前國際法法律地位—主權歸屬仍未定太平洋戰爭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地」;

(三)中華民國軍隊違反「軍事佔領軍隊不得於佔領地征兵」戰爭國際法,於台、澎徵兵過70年後,由於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軍隊」,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灣與澎湖的「工作」,應被視為實際已經終止 ;

(四)由於對台灣原住民族20族而言,太平洋戰爭前,所有外來勢力(包括清帝國)佔領台灣與澎湖全屬殖民地佔領,太平洋戰爭後,依據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台、澎住民持有前日本殖民地人民「自決權」;

(五)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放棄後的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未作出決定,所謂開羅宣言中,美、英兩國領袖未能顧及的前日本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應被視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國已回復台、澎住民 ,2350萬台灣人民(包括台、澎住民、已安身立命於台灣中國內戰移民)展開各種可行行動,要求本土政黨立委們,拋棄被前中國政權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灌輸「中國內戰思維」,以終結「台灣島嶼四百年被外來佔領」的擔當 ,提出與通過〈太平洋戰爭後前日本殖民地台灣與澎湖人民自決決議文〉,以及「你是否同意上述台灣與澎湖人民自決決議文?」公民投票複決案,乃無可遲疑當務之急。

陸、〈太平洋戰爭後前日本殖民地台灣與澎湖人民自決決議文〉(建議稿)

2350萬台灣人民茲依據下述 :

(一)雖然一度成為清帝國殖民地,台灣與澎湖並非漢人固有領土 ;

(二)台灣與澎湖當前國際法法律地位—主權歸屬仍未定,太平洋戰爭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地」;

(三)中華民國軍隊違反「軍事佔領軍隊不得於佔領地征兵」戰爭國際法,於台、澎徵兵過70年後,由於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軍隊」,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灣與澎湖的「工作」,應被視為實際已經終止 ;

(四)由於對台灣原住民族20族而言,太平洋戰爭前,所有外來勢力佔領台灣與澎湖全屬殖民地佔領,太平洋戰爭後,依據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台、澎住民持有前日本殖民地人民「自決權」;

(五)由於《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放棄後的台灣與澎湖主權歸屬未作出決定,所謂開羅宣言中,美、英兩國領袖未能顧及的前日本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應被視為《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國已回復台、澎住民。

(六)1960年聯合國《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

向國際社會宣告啟動下述前日本殖民地台灣與澎湖人民自決 :

(一)除了維護台灣國防安全、維護台灣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維持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繼續運作的法令外,終止《中華民國憲法》運作,任期中中華民國政府總統成為台灣看守元首 ;

(二)台灣看守元首宣佈實際已是「台灣軍隊」中華民國軍隊撤離中國領土金、馬二島,以及二年內金、馬住民仍持有台灣國民待遇 ;

(三)實際已是「台灣軍隊」駐守卻不是台、澎住民固有領域的東沙島、太平島其主權歸屬問題,台灣看守元首提交聯合國裁決 ;

(四)台灣看守元首召集各族群代表、憲法學者,成立台灣憲法起草委員會,二個月內委員會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

(五)由現行台灣與澎湖區域立委選區,各選區選出兩位代表成立台灣制憲大會,二個月內制憲大會就台灣憲法草案完成《台灣憲法》定案 ;

(六)《台灣憲法》定案後,二個月內進行《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 ;

(七)《台灣憲法》取得過半數決公民投票複決通過後,三個月內新國家國會、新國家元首依據《台灣憲法》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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