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傳來可能對台灣漁業舉紅牌,屆時將影響台灣水產品輸歐以及台灣整體國際形象,茲事體大,總算看到行政院發表將組成跨部會專案工作小組因應,漁業界也呼籲政府應該盡快通過漁業三法修法以免影響整個產業鏈及漁民生計。能否讓歐盟看到台灣政府遏止非法漁業的決心以及行動力順利解除危機,還在未定之天,只是目前若干思維與做法與國際慣例不同,是否要特立獨行需審慎思考,未來若還是遭歐盟舉紅牌責任該由誰來扛!
歐盟執行委員會給台灣遠洋漁業黃牌係經過長期觀察,所持理由為:台灣對於非法捕撈行為,缺乏有效監督、控管與遠程漁船監管機制,以及未遵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義務(我國係以「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y) 身分參與)。既然我國相關部會宣稱與歐盟方面溝通管道暢通,應該最瞭解歐盟執行委員在意的地方在哪裡,因此對於目前國內立法委員的若干主張包括:應依噸位數不同施以不同罰鍰金額(為照顧觸法小漁船?),罰緩過高應降低,應以船主故意違法為處罰依據,應給予輔導或緩衝期等,加以近日台灣漁船仍發生非法捕魚情形,官方雖解釋為個案,是否會影響到歐盟對台灣政府遏止非法漁業活動執法的決心與積極性之認知(國際對非法捕魚採行為認定且罰則不分噸位)進而給出紅牌;尤其對於南韓、菲律賓能順利解除黃牌危機,而泰國政府卻遭歐盟嚴厲警告需盡快拿出具體行動方案(泰國被認為是奴隸漁工的大本營),否則將祭出紅牌禁令,希望我國主管部門已有充分掌握不會重蹈泰國覆轍;還有小型漁船從事遠洋作業的高風險和妥適性等;這些都應該一併跟立法委員、漁民、漁民團體、船東、保育團體等說清楚講明白取得共識,不能不教而殺。
最要提醒政府的是,在台灣相關部會經常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毛病,甚至說一套、做的是另一套,如黑心食品監管、越界捕魚處罰等;過去漁業署對於違法船東處分經常是重重舉起輕輕放下,美其名是體諒漁民工作辛勞,卻助長違法捕撈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國際輿論強力批評,亦即台灣漁業管制最大問題並非法制面而是執行面,對此歐盟執行委員會亦知之甚詳,對台灣採取察其言更要觀其行的做法,台灣官員切莫再自以為是。日前聯合國糧農組織(FAO)終於通過全球首個打擊非法捕魚的國際條約《關於港口國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不管制捕魚的措施協定》(簡稱 PSMA 協定),對非法漁業將有更周全的防範措施,也顯示全球打擊非法漁業活動的決心,台灣無論大小漁船都不能再輕易觸法。
台灣需要國際舞台就要遵守國際規範,希望這次相關部會能言行一致並認真拿出具體方案與績效,以免紅牌禁令的悲劇發生,屆時對台灣造成有形無形的損失將難以估計。若政府官員未能防範未然又無法拆解危機,將難辭其咎必須負責!
專欄、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