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路過中正一」今二審開庭 洪崇晏:被罵就無法執行公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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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中正一」今二審開庭 洪崇晏:被罵就無法執行公務嗎?

 2017-05-11 19:42
3年前的「路過中正一」行動,法官一審判決有罪,11日二審開庭前,四名被告和民間團體在法院前呼籲政府不要再濫用妨礙公務罪箝制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圖/李秉芳
3年前的「路過中正一」行動,法官一審判決有罪,11日二審開庭前,四名被告和民間團體在法院前呼籲政府不要再濫用妨礙公務罪箝制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圖/李秉芳

2014年4月11日,群眾因不滿中正一分局不當驅離「公投盟」集會,在網路上發動「路過中正一」行動,其中洪崇晏、陶漢、蕭年呈及Savungaz Valincinan等四人遭到起訴,2016年底,台北地方法院以「妨礙公務」「污辱公務員」判決有罪,今(11)日下午在第二次審理前,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和被告到高等法院前,呼籲法官應判無罪,政府也不應再透過刑法手段限縮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

當時被指稱為「路過首謀」的洪崇晏,因為當時拿著麥克風喊出「中正第一分局無恥」」、「無恥方仰寧(時任中正一分局長)」,方現身時也遭罵「無恥」,台北地院依集會遊行法處洪拘役55日,洪崇晏表示,公然侮辱、強制等罪就可處罰陳抗中的激烈行為,為何還要另定法規處罰,難道政府機關的公務員「玻璃心」,只要被罵一下「心就碎了,無法執行公務」?所以要另定侮辱公署(公務員)罪才保障他們脆弱的身心?

洪崇晏強調,他並非針對方仰寧和員警貶抑,而是針對中正一分局當時執行勤務,驅離公投盟在立法院前的集會,認為有違法和違憲的疑慮才批評,「和平」才應該是集會遊行的重點,不論禮貌與否、有無首謀或報備,都不應該限制人民的集遊權,在衝突中有肢體碰撞是難免的,「侮辱公署」、「侮辱公務員」這樣的罪責,根本是不民主的象徵。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表示,集遊法遲遲未修法,且「妨害公務」罪章當中的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公務員)等條文,也被用以處罰、限縮集會遊行的權利,讓集遊法變成限縮而非保障人民集遊權利的一部法,應該儘速修正且停止再用刑法來使陳抗人民受到司法代價,法官也應該考量陳抗者本身的行為是否為言論表達的一環。

而日前為抗議大專院校學習型助理無法納入勞基法,在教育局人員頭上「捏破一顆蛋」而被判「污辱公務員」有罪的政大研究生高若想也到場聲援,高若想表示,他自己面對法官時,有提出雖然他在公務員的頭上捏了雞蛋,但這並不是為了要「羞辱該公務員個人」,而是因為過去長久以來,他們長年透過各種方式和教育部溝通都完全無效果,只好不斷提高抗爭的強度。

高若想表示,妨礙公務的案件在審理時,在法庭上總是無法好好呈現整個抗爭運動的脈絡,事實上很多運動的過程,都是經歷過許多和平表達的訴求的過程,最後逼不得已,有時候才會與警察發生吵架衝突推擠,高若想質疑,人和人爭吵時,難免會有肢體或言語的衝突,難道這樣也算是是「妨礙公務」中的「強暴脅迫」嗎?

高涌誠律師表示,一審法官的有罪判決很荒謬,法官忽略了時代的進步,以及立法院的討論,對於到底何謂「妨礙公務」,應隨著解嚴、去除威權化一併討論修正,高涌誠也說,釋憲案718號針對這樣的緊急偶發集會活動是予以保障的,法官應該撤銷有罪判決,也應該申請釋憲,重新檢視司法制度對於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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