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翻修,行政院長賴清德今(18)日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和民進黨立委討論後正式拍板,本次修法有三大主軸、八大重點,外界所謂「股王條款」也入法,修法後1年可分派2次盈餘,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須經股東會決議。
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會後舉行記者會說明,《公司法》修正草案維持經濟部版本,總計449條,這次修正近150條,變動幅度為10年之最,預計21日送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三大主軸為「鬆綁化彈性化」、「電子化國際化」、「公司治理強化」,以不大幅增加企業遵法成本,維持企業運作安定性為原則。
八大修法重點包括:友善創新創業的環境、強化公司治理、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建立國際化之環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其中,友善創新創業環境(鬆綁化彈性化),內容包括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股票上不載明每股金額),便利新創事業吸引早期資金;列入「股王條款」,可以1年分2次盈餘(期中分派、期末分派),期中分派現金股利,由董事會決議即可,公發公司期末分派現金股利,也可由董事會決議,有利股東評估投資效益,且可使其投資收益及早落袋。
在公司治理強化方面,新增防制洗錢條文,公司應備置實質受益人資料,於每月15日前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資訊平台,實質受益人定義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等,申報資料包括實質受益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但得排除一定條件的公司,如國營事業。
此外,電子化國際化部分,承認外國公司法人格,現行法規定,外國公司須經政府認許,才承認其具有法人的資格,修法後廢除認許制,直接承認其法人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