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廣人稀,成了不肖業者傾倒垃圾廢棄土的天堂?!光是去年,花蓮發現14件非法棄置、掩埋營建廢棄物案,均被依廢棄物清理法移送檢方偵辦,只是開罰判決似乎跟不上違規傾倒的速度,即便罰則不輕,類似棄置事件竟是逐年增加!
環保局表示,查獲非法處理、棄置、掩埋廢棄物案件,以營建工程廢棄物與石材廢料(板、塊)及石材礦泥為最大宗,棄置地點則以農地為最多。尤其人煙稀少部落產業道路坡坎最常見到廢棄物,引起民眾撻罰。
106年度案件中,包括水璉南坑產業道路旁農地遭棄置營建廢棄物案、國福農地遭非法棄置掩埋營建廢棄物案、楓林步道林務局林班地遭非法棄營建廢棄物等14件,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移送偵辦,其中1件經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行為人有期徒刑1年1個月並罰鍰新臺幣5萬元。
被亂倒廢棄物 出租地主恐負清理責任
環保局長饒忠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非法棄置廢棄物之污染行為人必須優先負起清理責任,包括共同非法棄置之事業、受託非法棄置者,仲介非法棄置者、容許他人於其土地非法棄置者(包含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未能將前述環保犯罪繩之以法,使其負起清理責任,最終仍須由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起清理責任。
饒忠進一步表示,又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及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規定,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局長饒忠表示,為機動蒐證,已陸續編列預算購置空拍機、行動攝影機等高科技設備作為稽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並成立公害勤務中心24小時加強巡查易發生非法棄置場址,並與司法、林務等機關結盟合作,共同查緝環保犯罪案件,一旦查獲違法事實,將依法辦理。饒局長呼籲鄉親及企業要有公德心,勿因一時的貪念,以身觸法,得不償失,也鼓勵民眾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