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都是為了錢 大成國小校地問題縣府法院與內政部各說各話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都是為了錢 大成國小校地問題縣府法院與內政部各說各話

 2017-02-22 11:12
彰化縣政府全力爭取大成國小師生權益在現址辦學。圖/彰化縣政府提供
彰化縣政府全力爭取大成國小師生權益在現址辦學。圖/彰化縣政府提供

彰化縣長魏明谷21日視察大成國小,強調縣府將以學生受教權為重要考量,全力爭取大成國小師生權益在現址辦學,讓師長、學生都能安心教學、就學。

大成國小是彰化市的明星國小,它的幼稚園更是具有百年歷史,由原址孔廟旁白沙書院遷至現址。自從去年年底和原地主的官司敗訴之後,就傳出有拆校還地之說,彰化縣政府也一再強調已提再審之訴,希望法官能考量師生就學權益及地方公共利益,廢棄前開判決,重新再審。

消息一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罕見的發布澄清新聞稿表示:「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原告謝錦聰等人,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照原徵收價格收回系爭土地,嗣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結果,因當時大成國小已建校完成,就收回土地部分,基於公益而依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請求,但應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判決結果應由被告內政部予以金錢賠償。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並未諭知拆校還地。」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是判決「應由被告內政部予以金錢賠償」,那為什麼內政部不急,反而是彰化縣政府動作頻頻?

原來針對本案,內政部說,依據該部自訂的行政規則,像這類徵收土地所衍生的官司問題,應由需地機關自負賠償之責,也就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雖然判決應由內政部賠償,內政部卻推給彰化縣政府,要縣府自行賠款,金額為4億3千多萬元。

內政部這種行政規則如果說得通,那麼開車撞死人找人頂罪可不可以?法院判某家無良廠商應賠償受害者,廠商找他的上游或下游來賠可不可以?

我們看《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條文中很清楚說明是「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內政部和彰化縣政府之間的關係已非機關內部的關係;所為要縣府賠償4億多元的賠款,也遠遠超出行政規則所能適用的範圍。

縣府說,經查閱當年的歷史檔案發現,本案在1989年依法公告徵收設校用地,徵收計畫明訂使用期限為2001年12月,卻因部分土地持續被占用,導致延宕。惟自1989年徵收至2001年間,陸續完成鑑界、填土、圍籬及槌球場等設施。縣府曾依照2002年收集法院判決等法官見解,主張設校前簡易開發仍視為開始使用的具體作為;加以當時評估確有設校需求,故請示內政部後,內政部亦不同意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加上地主提出行政訴願,亦得到「行政訴願不受理」的結論,也就是當時訴願會認為訴願無理,不受理民眾所請,因而繼續開發大成國小設校計畫。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