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台化控告要求撤銷停止發證處分 法官:停爐看不出有重大急迫危險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台化控告要求撤銷停止發證處分 法官:停爐看不出有重大急迫危險

 2016-10-05 08:22
台化申請假處分,審判長要求補提具體理由,表示目前看來並不構成假處分充分理由。圖/陳婉真
台化申請假處分,審判長要求補提具體理由,表示目前看來並不構成假處分充分理由。圖/陳婉真

台化彰化廠3座汽電共生鍋爐燃煤許可,上月29日到期,由於台化屢次以「展延」為由申請延長燃煤許可證,彰化縣政府則以台化生產內容及環保法規有變動,要求台化依「異動」提出申請而不果,拒發延長許可證,台化遂向高等行政法院台中分院提訴要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中行政高分院4日下午開庭,審判長林靜雯質疑台化謂停爐有「重大急迫危險」之證據何在?她也對彰化縣環保局承認以往發證皆不曉得要台化附「環評文件」是「未依法行政」表示驚訝!

台化彰化廠燃煤案,由於分M16丶M22及M17等三汽電共生鍋爐,上月卅日因未取得彰縣府續發燃煤許可證,台化將M16丶M22停爐,M17則申請「安全降載」謂要8天漸進緩停才能符合安全規範,故M17要到8日才停爐。

另方面,台化則委請律師向高等行政法院台中分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緊急撤銷縣府拒發三張燃煤許可之行政處分。4日下午開庭,先審M16案,法院傳訊兩造申辯。

由於台化是以停爐會有「重大急迫危險」為由提出假處分訴訟,審判長林靜雯詢問台化律師有何根據,為什麼在訴狀看不出來?律師答稱,停爐會造成關廠及生產停止之損失,工人會失業,若向台電買電會造成成本提高,競爭力降低,在在都是重大損失。

法官對此理由似不認同,她說,她並不審判台化和彰化縣政府間誰是誰非問題,而是本案有無理由需要緊急「假處分」。台化所提「重大急迫危險」的理由,但並未提出具體可採證據,例如M16現已停爐,但並没有什麼爆炸危險,而買電多花錢或工人失業損失,以後都可以透過訴訟向對造請求,並不構成假處分的充分理由。

審判長要求台化在一星期內補提申請假處分的具體理由,而彰化縣政府應於文到二星期內提出答辯,擇期再審。

由於高等行政法院將台化案拆成三案,分別審理,另M22及尚未停爐的M17將另行開庭審理。

本案在審理中,法官質問彰化縣政府,為何以前歷次在審查台化燃煤操作許可時,沒有審查「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縣府代表答稱,以前縣府並沒有台化環評資料,縣環保局也未注意於此,而是今年3月環保署才將台化環評資料交由環保局保管,環保局才發現台化後來申請資料和環評不符,所以據以要求補正,但台化堅持不補正。

法官追問説,那麼以前都未「依法行政」嗎?縣府官員答稱:「可以這麼説」。法官聞言,特別交待將此記入筆錄。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