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文】中山附醫涉嫌藏匿監視錄影帶,造成寃獄,毀我一生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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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中山附醫涉嫌藏匿監視錄影帶,造成寃獄,毀我一生清白!

 2021-04-30 11:30
作者兩年前因採訪消防員被外表為白色之蛇咬傷後續新聞被急診醫師控告「妨害醫療」。示意圖/Pixabay,民報合成
作者兩年前因採訪消防員被外表為白色之蛇咬傷後續新聞被急診醫師控告「妨害醫療」。示意圖/Pixabay,民報合成

自由時報「時報廣場」日前刊登楊岡儒律師「警方違法滅證  民眾何來保障」,讀後心有戚戚焉。事有湊巧,筆者最近亦遇到「違法滅證」事,導致被法院依「妨害醫療」罪判刑三月定讞。白白布染成黑,實是無緣無故的寃案,正尋求大法官釋憲或再審丶非常上訴等可能救濟途徑。但先聲明,筆者所遇違法滅證的不是警方,而是私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的醫生和醫院,將案件最重要的急診室診間上方監視器偽證為「損壞」,而檢察官和法官不察,誤信其遁辭,導致發生這件可能是台灣第一件記者因爭取新聞採訪,卻被依「妨害醫療」而判刑確定的烏龍官司,重傷新聞採訪言論自由權,司法公正性和可信性也大受戕害。

案發在兩年半前,筆者因撰寫一則台中市烏日區消防員被外表為白色之蛇咬傷,自至中山附醫急診室就醫,醫生只給予「抗生素」注射,但注射後患者中毒現象愈來愈明顯,急診醫師眼看不對勁,對患者緊急進行「氣切」,並去電請教台中榮總毒物科,判斷該蛇為「白化雨傘節」之毒蛇,而非普通無毒之蛇,中山附醫才予以毒蛇血清救治,總算救回一條命,送加䕶病房醫治。

該新聞見報後,過幾天,筆者晚間至中山附醫急診室,欲打聼該消防員病情及是否痊癒,持採訪證及名片,進入急診室,向護理人員表明來意,請院方派「有權接受採訪之代表」接受採訪,不料有一劉姓女醫師,聽到有記者要來採訪「白化雨傘節」後續新聞,或許基於該新聞,先前對該急診室名譽已有相當難堪,故而勃然大怒,謂記者非患者家屬,無權詢問患者病情,而記者採訪新聞,依據院方規定,要一星期以前先向公關室申請核准安排並陪同,才能採訪,故拒絕採訪,今晚不能採訪,「出去!出去!」並令保全人員將筆者帶離急診室,及由護理人員電話向警方報案。

筆者不服劉醫師謂家屬才能了解病情,剝奪民眾知的權利,以及要「一星期前申請核准」才能採訪,為此向院方爭取採訪權,但過了二丶三分鐘,爭取無效,就隨保全退出急診室,至醫院外面等候員警到來。約莫二十分鐘,有二名員警前來了解狀況,筆者因被保全驅逐,感覺受辱,向員警表示欲控訴劉醫師及保全「妨害名譽」,劉醫師則表示要控告筆者「妨害醫療」。

「妨害名譽案」很快偵結不起訴,「妨害醫療」案,則隔將近一年才開偵查庭?原告劉醫師和保全員證人,在庭上偽證加油添醋,又是指筆者「咆嘯」,又是「拍桌子」,讓他們心生畏懼,檢察官命原告補提二名證人補證,但原告只提一個爭議已平息後才進來的夜間護理長,證詞當然相同,檢察官遂據附醫三人證詞起訴筆者,理由是犯醫療法第一〇六條第三項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該案地院一審時,筆者申請閲卷發現原告所附急診室監視器錄影帶擷圖,皆為急診室外面之候診大廰畫面八張,獨缺急診室內對著系爭一丶二丶三診間上方監視器之錄影擷圖!以此詰問原告,原告胸有成竹答稱「監視器壞了」。筆者認為診間上方監視器,為最重要關鍵,怎麼剛好「壞了」,乃請求法官調查,法官去函警三分局,派原主辦警員警訊中山附醫監視器管理人詹某,詹某答略稱:「不曉得急診室診間上方是否裝有監視器,也不曉得是否有損壞?」筆者認為此答復完全不符經驗法則,因急診室診間乃全醫院所有監視器「重中之重」,管理人長期負責管理全院之監視器運作,怎麼可能連「有沒有裝」都不曉得?乃要求傳詹某出庭具結作證,他推説時日已久,已不清楚,但為了出庭,有去急診室診察看,診間上方確裝有監視器,但劉醫師如沒提供錄影帶擷圖,那表示是錄影器壞了,所以沒畫面。筆者再要求法院行文中山附醫,經以公函正式答覆:「某年月日時,急診室診間上方監視器損壞」。

真相至此大白,中山附醫監視器詹姓管理員初供「診間上方有沒有裝監視器都不曉得」,(筆者案發第二天,即曾至急診室診間,拍攝上方監視器相片呈庭證供),原告為醫師,居然知道監視器有裝但「壞了」,詹某工作記錄並無該監視器損壞及修復記錄,中山附醫書面證明「損壞」,根據如何憑空捏造而來?若該證明為詹某所做,則他犯了偽證罪,至少是偽造文書罪,若是中山附醫擅自毫無根據即發損壞公文證明,則負責人(院長)難逃偽造文書之罪。進一步而言,若原告向詹某調閱急診間所有監視器錄影帶,而詹某確有全部如數提供,則原告具結作證謂診間錄影器「壞了」,顯然是偽證,目的在隱匿當晚急診室診間一切平和,並沒有什麼「狀況」,連口角都沒有,一切如家常對話,更沒有什麼「妨害醫療」行為。

筆者在一丶二審,雖再三強調急診室診間錄影器「損壞」之說是偽證,是為掩飾真相的呈現,要求現場勘察以明真相,但法官就是認為「人證充份」,(三人都是附醫同事?),在「自由心證」法則下,認為筆者未依醫院規定在一星期前申請採訪,以及在急診室強要採訪,雖非「強暴丶脅迫丶恐嚇」,但卻是「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行為,判筆者有罪~三月徒刑定讞,這就是「醫療法」為保護醫事人員,但荒唐修法過猶不及(以『其他不法方法』概括抽象犯罪樣態,並無限上綱,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及檢審偏聽,不根據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偵查審判的惡果,造成台灣第一個因爭取採訪權,無緣無故被起訴判刑的惡例,此例一開,還有合理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嗎?甚至比專制共產國家更嚴苛!

筆者無故受寃獄,又已二審定讞,比起日前紅色份子王炳忠等被判無罪,實有「天地顛倒」之憤怒及寃屈,自感如「百官行述」翁某案百利銀行諸經理被司法「圍毆」判刑四月,在上訴最高法院時「抑鬱以終」(坊間傳聞是自殺而亡)一樣,而諸經理以一命換來高檢署的「非常上訴」,筆者決定不步諸經理「抑鬱以終」的後塵,而窮一切方法和力量力求平反,包括釋憲丶再審和非常上訴,雖然知道「機會渺茫」,但只要有「萬一」的機會,都不放棄。

另方面,也要尋求合理修法,使原本要合理保障醫護救人醫療行為的「醫療法」,卻變成使病患或採訪記者面對醫護人員,變成非「俯首聽命」,不得有一句異議言辭的惡法,比「妨害公務」更嚴苛,且醫事人員包括醫師丶護理師丶檢驗員丶藥劑生丶齒模生⋯⋯等廿七類人員,其工作場所(包括西藥房)廣泛無際,反正一切和醫療法有關人事地物,皆有可能成為人民違反「醫療法」的陷阱,動則得咎,比面對警察盤查還恐佈,豈非「新警總」的再現?而本案涉及偽證丶偽造文書及濫權起訴及審判,也要循法律途徑追究,至少向社會揭示有些白色巨塔下的偽善,和司法品質的「低劣」和「糊塗」,以自身親受經驗(什麼惡行都沒有做丶也無前科的良民,居然被司法怪獸判刑!)來證明為何人民對檢察官和法官信任度,為何只有二丶三成的理由了。

筆著從二十多歲進入新聞界,如今已滿70歲,前半部二十多年,在台灣省議會和台灣省政府採訪政治新聞,後半部在「退而不休」續寫新聞評論「重做馮婦」,於民報服務近五年,前後近四十年新聞生涯,從未因採訪新聞而與對象發生紛爭糾葛,在新聞界也略有薄名,想不到在最後臨退告別新聞界之時,居然在沒有犯意、也無犯行的情況下,打破無前科紀錄,變成「罪犯」!上天這個玩笑未免開的太大了,或許註定人生要「不完美」才是正常?今天不怕個人之醜外揚,個人也無迴天之力,謹以此文告白,至於其後會如何發展,或平反不了了之(99.99%),就非主觀形勢所能左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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