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食安問題,法院的判決和民意落差太大,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日前開會討論,一致認為應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範,一旦食品業者違反食安法規定時,當可推定消費者受有損害,食品業者應負起相關賠償責任,以強化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
「中彰投消保聯合律師團」自去年3月23日成立以來,陸續分別在臺中、彰化、南投召開會議,討論實務上消保爭議,凝聚共識,並於年初時聯合發函,將律師團建議消保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列入修法參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也極為重視律師團的意見,三次召開消保法修正建議研商會。
針對最近中國旅遊團的遊覽車火燒車事件,律師團也積極探討如何更有效保障消費者行的安全,認為應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針對「車上電流負載」,積極訂定明確標準,並訂定「遊覽車製造廠的出廠規範」,其中應規範增加「車上滅火設備」及「安全窗擊破器」數量等公安逃生設備事宜,作為遵守及加強檢查的規範。
在逃生考量上,遊覽車之密閉式車窗,亦建請改為開啟式車窗(如兩段式外推車窗,兼顧行車安全),以杜絕憾事再次發生,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
本次會議除中彰投苗各縣市相關主管人員與會外,「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成員謝天仁、楊盤江、王展星、陳振吉、黃淑真、黃秀蘭、張國楨等多位律師踴躍出席。
圖/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