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宣告民法違憲 大法官:2年完成修法 修民法或立專法未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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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民法違憲 大法官:2年完成修法 修民法或立專法未說明

 2017-05-24 17:55
同婚釋憲案結果出爐,大法官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志婚姻違憲,要求有關機關在公布後2年內,修改或制定相關法律。圖/張良一
同婚釋憲案結果出爐,大法官24日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志婚姻違憲,要求有關機關在公布後2年內,修改或制定相關法律。圖/張良一

同婚釋憲案結果出爐,大法官今(24)日下午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志婚姻違憲,要求有關機關在公布後2年內,修改(民法)或制定(專法)相關法律,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的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得依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同志祁家威與男伴於2013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2014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在2015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登記結婚被駁回,又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戶籍登記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經由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今天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指出,現行民法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的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依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

解釋文表示, 民法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也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之差別待遇

解釋文強調,若容許相同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也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的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的基本倫理秩序,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亦非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解釋文提及,考慮本案的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的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修正婚姻章、在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解釋文指出,逾期未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在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的效力,行使配偶的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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