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稅法又違憲!大法官解釋:逾期納稅滯納金不能再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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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又違憲!大法官解釋:逾期納稅滯納金不能再算利息

財政部:遺贈稅立即失效 其他如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等等,將在未來修法時修正

 2017-02-24 19:39
民眾抗稅成功再添一案例,大法官釋憲作出解釋,對於逾期繳納稅款,不能再算利息。(圖為民眾報稅狀況,中央社資料照)
民眾抗稅成功再添一案例,大法官釋憲作出解釋,對於逾期繳納稅款,不能再算利息。(圖為民眾報稅狀況,中央社資料照)

小老百姓「抗稅」成功再添一例!過去民眾在繳交各種稅賦時,一旦逾期,多會遭稅捐機關加徵滯納金,且部分滯納金還會加計利息。沒想到已經實施多年的這項處分,竟然又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4)日作成釋字第746號解釋,對於民眾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部分認定合憲;但若是對滯納金再加徵利息部分,則屬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財政部也同意進行檢討。

日前大法官會議才作成解釋,認定《所得稅法》中對於薪資所得設定扣除額上限作法違憲,今日又再度針對《稅捐稽徵法》現行「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且滯納金要算利息」的規定做出解釋。

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6號解釋,宣告逾期納稅加徵滯納金是「合憲」,但滯納金部分又算利息,等於重複對當事人課責,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此部分「違憲」。至於本稅部分,仍應針對逾期繳納期間算利息。

這項釋憲案是因為一江姓民眾一家,10年前繼承近1億元遺產,但江家人不滿國稅局要課稅2600餘萬元,打官司抗稅並遲繳稅金,沒想到國稅局進一步要加徵滯納金181萬餘元,以及滯納利息93萬餘元,江家人認為政府不該重複處罰,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因此在今天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也有類似規定。

大法官認為對於延遲繳稅者加徵滯納金,是合理的,並未違憲。但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大法官認為已經處罰滯納金,還要加計利息,並不合理,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與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對於稅法又有法條違憲,財政部賦稅署今天也發佈新聞稿表示,大法官746號解釋僅針對遺贈稅法,因屬解釋公布之日起便立即失效,將立刻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關於欠稅但尚未執行的案件,按照大法官意旨執行。

財政部也透露,目前包括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因此賦稅署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但遺贈稅法之外的欠稅案件,目前仍適用現行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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