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蓄長髮遭上級記58支申誡、年度考績丙等,更受到免職處分,雖然在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努力和律師的努力下撤銷一次申誡成功復職,然而2015年考績卻遭打丙等,他提告要求撤銷,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6)日判決他敗訴,葉繼元本人和律師郭德田都表示,很遺憾法院作出如此判決,讓警察系統內的長官可以因其性別刻板印象任意懲處基層員警,和性別平等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
警政署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因遭蓄長髮遭到上級長官記58支申誡、年度考績丙等,受到免職處分,多年來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多次抗爭並到銓敘部申訴等,保二總隊收回一支申誡,讓葉繼元復職,然而2015年葉繼元考績仍遭到打丙等,葉繼元和律師認為違反性別平等法,提告請求撤銷「考丙」並附加國賠50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政署訂定服裝儀容,並要求遵守,是維護團隊紀律、兼顧專業形象及民眾觀感,並非性別歧視也沒違反性平法,今天上午判他敗訴。
合議庭表示,警察為公務人員之一環,警政署於2003年為落實警察團隊紀律,維護警察執行職務專業形象,兼顧民眾對執法人員服裝儀容要求,訂定「儀容重點要求事項」,通令全體警察人員穿著制服執行勤務,應一律遵守,是屬機關對屬員管理措施,而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中野規定,對於男、女員警儀容均有不同要求,與性平法第7條規定無違,也無性別歧視,猶如雇主對員工有一定程度指揮管理所必要限制,警察人員服裝儀容規定是屬機關管理權範圍。
葉繼元案的律師郭德田表示,高等行政法院用一個「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認為要尊重行政機關判斷,沒有違反一般公認的價值或原則,他對這樣的理由感到十分遺憾,郭德田說明,2002年開始制定《兩性平等工作法》,後來立法者意識到,性別不是只有單純的男性和女性,也包和多元性別認同和表現的人,都應該在職場上受到公平的對待,因此在2008年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2015年勞動部的性平會也針對此案提出不應該以長髮作為繼續大量懲處葉繼元的見解,這就是建立在一般的價值認定上。
郭德田強調,今天法院的判決是忽視了性平法的立法精神,在職場上應該公平對待所有性別認同的員工,包含男性、女性甚至中性,都應給予公平尊重的對待,從2008年到現在已經將近十年,法院如此判決令人遺憾,他們也會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
葉繼元則說,一直以來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不太理會員工們有什麼異議,他從蓄長髮以來,經歷很多的長官打壓、對他和同事的分化,這一連串的痛苦一言難盡,所幸有許多民間的人權團體、性別團體、律師和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一直幫忙他,讓警政署收回免職令,但取而代之的是考績丙等,好像長官可以依據自己的性別偏見,進而形成內規,為了解僱不符合這些一般男女刻板印象的員工,可以任意大量懲處,葉繼元說,法官好像都看不到這些任意懲處的情形,不了解國家公務人員需要救濟的坤敬,反而支持行政機關,很遺憾今天法院作出這樣判決,他會繼續提起上訴。
不過合議庭也提出,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規範目的為「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此與性平法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尚屬有別,無違反性平法疑慮。
民間司改會表示,在法治國家中,法院應該是人權的捍衛者,是制度上一個重要角色,讓行政機關知道這樣打壓基層公務人員是不對、是違法的,葉繼元案有指標性的意義,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雖然只是說「刻板印象」,但性別不單只是生理上的,還有性別認同和氣質,就是外貌、打扮和行為舉止,之所以會在2008年有這樣的修法,背後有很多的苦難,當一個員工不符合這些規範,會遭到很多的性別檢查、懲罰甚至騷擾,希望高等法院能在司法改革上,做出進步的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