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中選會:11月24日候選人嚴禁宣傳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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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11月24日候選人嚴禁宣傳公投

 2018-10-29 22:42
中選會今(29)日決議,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候選人無論是否為公投提案領銜人,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圖/張家銘(資料照)
中選會今(29)日決議,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候選人無論是否為公投提案領銜人,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圖/張家銘(資料照)

年底公投綁大選,公投法中並無規定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但選罷法禁止投票日當天從事競選活動,中選會今(29)日決議,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爭議,候選人無論是否為公投提案領銜人,請全國公職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誤觸法網。

中選會表示,《公民投票法》並無投票日禁止公投宣傳的規定,但因今年公職人員選舉與10案全國性公投同日舉行投票,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執行上的爭議,中選會今天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研商「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投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二法有關競選(宣傳)活動規定適用原則」會議。

中選會請今年參與各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候選人注意,由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皆屬其競選活動一部分。於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的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所禁止。

中選會指出,經會議討論,有關投票日的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即有構成《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投法》第42條違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如於30公尺以外,即可構成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之違反,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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