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馬英九批檢方羅織罪名 北檢深夜反駁:誤導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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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批檢方羅織罪名 北檢深夜反駁:誤導視聽

 2017-04-15 01:08
前總統馬英九痛批檢方羅織罪名,北檢14日深夜發布新聞稿嚴正反駁,呼籲馬英九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圖/張良一(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痛批檢方羅織罪名,北檢14日深夜發布新聞稿嚴正反駁,呼籲馬英九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圖/張良一(資料照)

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罪遭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院14日首度開庭,馬英九痛批檢方先射箭後畫靶、羅織罪名,北檢14日深夜發布新聞稿嚴正反駁,強調馬英九當年身為總統具刑事豁免權,檢方無法追訴,現在卻以當時檢方簽呈誤導民眾,呼籲馬英九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

馬英九涉教唆洩密等罪14日開庭,馬英九堅稱他沒有犯罪、強調「我無罪」,並痛批檢方倒果為因,把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忽略對他有利的證據,馬英九委任律師蔡茂松還拿當年偵辦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承辦主任檢察官張介欽的簽呈為他辯護,簽呈內容指「已經洩密的秘密不是秘密」,不另簽分偵辦,但同一個地檢署卻起訴馬,損害司法公信力。

北檢14日深夜隨即反駁,馬英九身為總統,縱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及政治衝擊,仍應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呼籲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

北檢強調,馬英九持4年前北檢偵辦黃世銘案之分案簽呈,作為無罪答辯之論據,罔顧馬英九4年前身為總統,具刑事豁免權,北檢無法進行追訴及調查的事實,冀圖以此誤導民眾,深表遺憾。

台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如下:

針對媒體報導被告馬英九對於今(14)日在臺北地院開庭中當檢察官於準備程序論及其逸脫總統職權範圍而洩密,罕見動怒並批評檢察官羅織入罪及其辯護人庭訊中持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企圖為被告馬英九辯解乙節。本署嚴正聲明如下:

一、 被告身為總統,在司法個案偵查中,縱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及相關政治衝擊,仍應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或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待偵查終結、對外發布後再行決定,就大法官釋字第729號解釋意旨參互以觀,其理至明。

二、觀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甫針對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 院案之有罪判決理由,亦以該佔領官署行為「是否只有該法別無他法救濟之最後手段」、「本國制度上是否完全喪失處理歧見解決爭議之方式」為主要判斷依據,同理被告馬英九於本案之行為亦顯不具備正當性及必要性。本案訴訟攻防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勿以情緒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是所至盼。

三、至本署102年10月31日簽呈係被告黃世銘涉犯洩密等罪嫌案件,由他案(102年度他字第8423號)改簽分偵案之簽呈,該案之被告為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時任總統之馬英九並非該案之偵辦對象。對於被告馬英九持4年前本署以黃世銘為被告涉嫌洩密等罪嫌之分案簽呈,作為被告馬英九無罪答辯之論據,而罔顧被告馬英九於4年前身為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具刑事豁免權,本署無法進行追訴及調查之事實,冀圖以此誤導民眾,本署深表遺憾。

四、況且,刑事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案件簽結未如不起訴處分具有實質確定力,倘案件簽結後發現有偵查未完備,抑或有任何新事證產生之際,自可依法重啟調查。是本署於黃世銘洩密案提起公訴之後,陸續接獲相關人等對馬英九提出涉嫌洩密等罪嫌之告訴、告發及相關事證,經調查後認事證明確,依法提起公訴,事所當然,並符合起訴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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