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販「含尼古丁電子煙」恐違反藥事法偽禁藥規定 移送法辦最重可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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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含尼古丁電子煙」恐違反藥事法偽禁藥規定 移送法辦最重可判10年

 2018-12-13 17:32
商人網路販售電子煙風氣盛行,常以「戒菸效果」作為噱頭,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表示,電子煙的戒菸效能若混有尼古丁,恐涉違反藥事法規定,避免販售不法電子煙,以免觸法。(中市食药處)
商人網路販售電子煙風氣盛行,常以「戒菸效果」作為噱頭,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表示,電子煙的戒菸效能若混有尼古丁,恐涉違反藥事法規定,避免販售不法電子煙,以免觸法。(中市食药處)

近年網路販售電子煙風氣盛行,商人常以「戒菸效果」作為廣告噱頭,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表示,電子煙的戒菸效能尚未完全獲得證實,而電子煙中所使用的加熱菸液或彈(俗稱電子煙油),若混有尼古丁,恐涉違反藥事法中的「偽禁藥」規定,最重可依法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籲請進口商及販售業者等,避免販售不法電子煙,以免觸法。

食安處表示,據董氏基金會統計,民眾檢舉電子煙的案件數,從100年39件至 106年增加到4775件;在中央跨部會聯合查緝統計中也發現,截至105年底止電子煙檢驗件數3,062件,尼古丁檢出率為77.4%,移送法務部檢察司偵查電子煙件數達384件。

食安處說明,電子煙中所使用的加熱菸液或彈,如含有尼古丁成分,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涉違反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的偽禁藥規定,違反者可逕依同法第82及83條的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若未經核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宣稱電子煙產品可戒菸,或降低菸癮等醫療效能,則違反藥事法第69條的規定,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即使電子煙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因外形類似菸品,亦已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處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

食安處呼籲,電子煙與我國正式核准許可的含尼古丁戒菸藥物相較(如戒菸貼片),不管是品質與安全都未經證實,且是否具有戒菸效能,也未有充分證據證實,現行藥事法對於販售不法電子煙的罰則相當重,籲請進口商、販售業者等勿輕易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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