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彰化暫列古蹟頻被拆除 文化部函彰縣府依法逕行審議並加強橫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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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暫列古蹟頻被拆除 文化部函彰縣府依法逕行審議並加強橫向聯繫

 2017-01-18 17:06
文化資產保䕶法去年年中修正,修法目的在於加強保護文化資產,但實施以來,由於執行面不夠完善,致反而導致許多古老建物,掀起一場「拆屋潮」。圖/陳婉真攝
文化資產保䕶法去年年中修正,修法目的在於加強保護文化資產,但實施以來,由於執行面不夠完善,致反而導致許多古老建物,掀起一場「拆屋潮」。圖/陳婉真攝

彰化縣境內近半年來屢生古建築物被拆除事件,引發偌大爭議,文化部17日函示彰化縣政府,針對吳蘅秋石油會社代理店文資建築,應依文資保存法及文資委員會組織規則,逕行審議程序,以完備法定程序,並對列册追蹤建物,加強府內橫向連繫,避免遭受非法破壞。

文化資產保䕶法去年年中修正,修法目的在於加強保護文化資產,但實施以來,由於執行面不夠完善,致反而導致許多古老建物,掀起一場「拆屋潮」。以彰化縣為例,去年12月20日有三棟古建物經文化部行文彰化縣文化局,對此三建物進行「逕列」為暫定古蹟,但文化局接函後,兩天內即由二位文資委員勘查「審議」,認為不具文資價值,不必列暫定古蹟,另棟則無立即之危險,亦不必列册追蹤。

由於文化局此項特別火速的「審議」程序,導致文化部所指示三棟逕行列為「暫定古蹟」之建物,今年元旦即被拆除一棟,事隔十天,另棟亦被拆除,只剩吳蘅秋石油會社代理店,引起地方震撼,指出文化部不函文指示還好,一指示逕列「暫定古蹟」,反而導致古建築物被拆除殆盡,與文資法修正案目標相反。

文化部特為此函示彰化縣政府,要求對逕列暫定古蹟依法逕行程序,以完備法定作為。文化部並提醒,依文資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進入審議程序者視為暫定古蹟,同法103條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萬至2000萬以下罰金。

另依同法第14條審查通過列册追蹤建物,除應以書面通知提報人或團體及所有權人外,亦要通知都計、建管等府內單位,加強横向聯擊,以避免列册追蹤之建物遭到破壞,失卻列册追蹤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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