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壞人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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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打律師

2016-06-27 16:00
三名男子以「教訓為壞人辯護的律師」為由,持凶器圍毆葉建廷律師。葉建廷曾幫趙藤雄、辜仲諒等人辯護。(中央社資料照)
三名男子以「教訓為壞人辯護的律師」為由,持凶器圍毆葉建廷律師。葉建廷曾幫趙藤雄、辜仲諒等人辯護。(中央社資料照)

打人就是不對,是一句信仰般的道德命題,也是普羅大眾經常掛在嘴邊的簡化評論。那麼,三名蒙面歹徒持鐵鎚、警棍襲擊圍毆葉建廷律師,對還是不對?

說對的人,要不要快速思考一下,為什麼你平時深信打人就是不對,但那三名男子持凶器圍毆律師成傷,會讓這個命題出現例外、顯現邏輯裂縫,讓不對的事情竟然逆反?

如果你秉持一貫信仰,堅信打律師還是不對,那麼,你能否向酸言酸語甚至惡意謾罵的網路鄉民清楚解釋,在這起社會事件中,為什麼舉著「教訓為壞人辯護律師」大旗的蒙面男子依然是壞人,不會因犯案動機不同而「升格」成英雄?

這起事件引發的論理困局,原因或許是來自於「律師」這個讓人誤解甚深,恨他比愛他者不成比例的行業印象,因此,要勘破困局,就要先扭正與澄清「律師」的角色價值。

律師,在受委任的案件上,必須以其法律專業傾全力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實現個案正義;律師,在民主法治制度中,還必須承擔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超個案使命。律師,是一種職業,更是一種支撐現代國家正常運作的專業力量。

不過,律師百百種,理想實踐在紅塵之中,自然會有參差,會有剝落或扭曲,也會有各種不同的面容與步履,不能否認鍋子裡的老鼠屎依舊是佳餚,但也不能據此就全面塗污律師的專業價值。

回到「教訓為壞人辯護律師」的個案來剖析:

一、所謂壞人,可以是言說者的主觀感覺,可以是輿論媒體隨意扣上的罪名高帽,可以是泛道德觀念下的倫理指控,但在法律層面,沒有所謂「壞人」,只有經由「犯罪行為」的認事用法過程,對「犯罪行為人」給予相應的懲罰。

二、律師,是接受「犯罪行為」的被告委任,為其「犯罪行為」的有罪、無罪進行辯護,並監督偵查起訴及審判執行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這不僅是要確保委任人的「個案人權」,更是要維繫法治的「通案正義」。

三、辯護的意義價值,不是為一己之私抽離社會公益而辯,而是要在實體法(如刑法)及程序法(如刑事訴訟法)的正確解釋與監督適用下,確保勿枉勿縱,確保「犯罪行為」是因為有足夠的證據而被認定,確保屈打成招與冤獄悲劇不再出現。

四、遠雄企業團董事長趙藤雄、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可以是蒙面歹徒或網路酸民暴民口中的「壞人」,但在法律上,在經由審判過程判刑確定之前,他們跟你我一樣都是受到無罪推定的一般人,更遑論是純然主觀價值判斷的「壞人」,因此,葉建廷律師在接受趙藤雄和辜仲諒委任時,他並不會認為是在為「壞人」辯護,他只是要在法律的王國中,善盡一個律師該盡的職責與義務。

五、綜上所述,既然沒有「為壞人辯護」的前提,那麼,那三名蒙面歹徒狡辯的「教訓律師」,就只能回歸「犯罪行為」的本身去攻防,而不能訴諸「替天行道」的動機,免去受法律制裁的一視同仁。

所以,結論是,打人不是完全都不對,但在這件個案中,即使辯稱是要「教訓為壞人辯護的律師」,還是不對,因為馬基維利縱容專制暴力的理論基礎—目的可使手段變為正確,已經被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所共同唾棄,使用鐵鎚、警棍襲擊圍毆任何人,都會是一種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行為,如果用這些「歹徒」的主觀標準,那他們自己也都是「壞人」。

我是律師,如果這些「壞人」來找我為他們辯護,我可能要思考一下,是否會因「為壞人辯護」,在要搭公車時被人蒙面圍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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