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電動(輔助)自行車已成交通安全問題 納管刻不容緩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電動(輔助)自行車已成交通安全問題 納管刻不容緩

 2018-09-14 09:38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以實際速率功能而言,其實較接近小型機車(50cc)而非自行車,但數年前興起之時,為何用「自行車」之名分類定義,源由已難考,多少和商業利益的考量,影響決策有關吧。圖/Flickr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以實際速率功能而言,其實較接近小型機車(50cc)而非自行車,但數年前興起之時,為何用「自行車」之名分類定義,源由已難考,多少和商業利益的考量,影響決策有關吧。圖/Flickr

近年來如雨後春筍出現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由於數量増多,「量變引起質變」交通違規漸增,使兩種原本以「自行車」視之的方便交通工具,已到了非「納管」不可的地步了。交通主管單位雖已有將之視為機車納管的共識,但如何合理修正法規,尙未見端倪,主管機關從速集思廣義進行,是有必要。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以實際速率功能而言,其實較接近小型機車(50cc)而非自行車,但數年前興起之時,為何用「自行車」之名分類定義,源由已難考,多少和商業利益的考量,影響決策有關吧。因為列入自行車,免掛牌,免駕照,甚至交通違規是比照自行車(慢車)裁罰,和機車有天差地別的處遇,難怪推出上市後,使適用族群趨之若鶩,銷售量不惡,尤其是外籍移工和外籍配偶或未達考機車駕照的少年。

誠然,電動(輔助)自行車是相當方便的交通工具,也少有空氣汙染的問題,但它基本上是微型的機車,限速在時速25公里以內,但若解開限速,可達50公里,比許多機汽車市內行車速度都要快,危險性隨之增加。而此兩型電動自行車,各項機車應具之駕照、牌照、行照、強制險、燈光、安全帽⋯⋯均付諸闕如,交通安全法令知識不足或淡薄,更由於沒有懸掛牌照,車輛識別和社會治安產生死角,都難克服。

電動(輔助)自行車萬一「酒駕」,法令如何應對處置?目前全國並無一致的規定和做法,莫衷一是。有的執行單位(警察)認為:既然電動自行車目前交通法令以自行車(慢車)規範之,則酒駕自應比照自行車規定罰之(罰300元);有的員警則認為,刑法185條之三規範,「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呼氣酒精標準超過每公升0.25毫克者,為不能安全駕駛,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電動自行車屬「動力交通工具」無誤,應按刑法規定處理。另電動(輔助)自行車,如駕駛行為時為電動狀態,亦同,如為自行車(腳踏)狀態,則應以自行車規定規範,即酒駕超過標準,均罰300元,而非以「機車」處罰,甚至以「不能安全駕駛」刑責移送法辦。但也有兩者均具「電動」功能,故主張全部適用刑法185條之三的規定。

如上之電動自行車平常一般違規,以「慢車」處罰,而慢車之酒駕,也有罰三百元的明文,但刑法又規定「動力交通工具」酒駕時,又分呼氣酒精超過每公升0.15毫克和超過0.25毫克兩種標凖,有絕然不同、程度相差甚大的行政罰和刑罰,執勤員警先在第一關的「動力交通工具」判別上,就有不同的標準,接下來的分岐當然很大,甚至有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視為同一種車,即不分其行駛狀態,或有按取締當時分為電動或腳踏的實際狀況而定,不但駕駛人不了解統一規定,執勤員警甚至偵查的檢察官和審判的法官,也是「各自表述」,混亂自是難免。

目前規定電動自行車的免牌照,意即和自行車一樣免納入或僅納入部分各種管理(監理、税務、酒駕、道安、保險⋯⋯),在其數量少的時候,或許還可將就,然現已時轉勢移,就像四十年前動力農産運輸車輛缺乏,政府便宜行事開放農業「拼裝車」一樣,起先是利大於弊,漸漸量多質變,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禍害,政府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和二十年的時間,方導入正軌,「野雞遊覽車」、「超載砂石車」亦然,在在都經過長期痛苦教訓和付出交通紊亂安全的代價,才得到解決。

歸納而言,沒有「防微杜漸」是典型後遺症的起源,過去和現在台灣的各種違章建築和攤販占地為王,也都是行政怠惰和因循苟且的結果,上行下效也是原因。如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問題,方興未艾,政府各主管機關既然已有「納管」共識,那就宜快不宜遲,但也要注意到「合理化」和比例原則,畢竟,電動(輔助)自行車也是一種使用乾淨能源、而效率簡便的短途交通工具,取長去短,還是有益於良好交通網絡的建立。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