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花蓮縣政府收買記者案」,監察院去年全數通過彈劾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前判決出爐,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記過2次、併罰款10萬元,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減月俸10%一年、科長黃微鈞記過1次、併罰款10萬元。
花蓮縣政府自2017年起辦理25件「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讓新聞媒體成了政府機關等公部門的傳聲筒、代言人,監察院2019年6月以11比0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謝公秉、林金虎、黃微鈞,公懲會本月12日判決。
監察委員表示,時任花蓮縣府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林金虎及黃微鈞在2017、2018年間辦理採購案計25件,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媒體記者14萬7千元至28萬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萬6,300元公帑,使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的傳聲筒或代言人,嚴重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
另外,林金虎及黃微鈞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未訂定標案規格,浪費公帑;規避決標公告規定,未於指定日期內上傳公告,肇致政府採購資訊未確實公開,引起媒體輿論批評與質疑,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部分標案未依採購契約規定驗收,作業草率,核有監督不周之咎責,均有重大違失。
監委指出,新聞媒體為獨立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立法、司法及行政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補充人民監督政府之不足,擔任監督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及功能,為不可或缺的憲政制度之一環,並為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所明定。此案相關人等遭監察院彈劾,並經公懲會判決懲處,應為公務人員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