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九合一大選綁十項公投,結果出現莫大缺失,包括國民黨所提四案中,有大量「死人連署」及筆蹟相同(相似)及資料不全等共十幾萬份「不及格」連署書的查核結果,因剩餘有效數(裡面不知道有多少不合格黑數),尚符合門檻或不足門檻尚可補件,於是反核食丶及復核等四案,皆告成立並投票通過,鬧了一個世界級的大笑話。
選後選委會檢討修公投法,初步擬用連署書附加身份證影本的方式,來確保連署書的正確,簡直幼稚到家,某政黨有大疊黨員名冊,難道它不會再建立有附身份證之名冊,以後隨時可影印如法泡製,一用再用,如此不是換湯不換藥,有如虛掩門扉,防君子不防小人?也使公投如兒戱,反而變成沒有民意的法律,甚至超越法律。所謂「直接民意」或「創制複決」,都成了亂源。
照此次已實施公投而言,題目不明,語意不清,有可能自己已矛盾在先,通過後如何實施推行?以後也可能產生兩個意旨相反的公投案,分別成立並均公投通過,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是否要送剛修法替代大法官會議的「憲法法庭」去裁判?還是「百花齊放 百家爭鳴」,各自選用?
世界已施實施公投制度國家很多,最簡單的像美國就有「見證人」制度,在連署書上見證該連署書是由本人親簽,否則要負民事或刑事責任。有的國家還規定連署要法院或公證人「公證」,繁瑣但保證正確,果如此,還會有像國民黨前三案各一萬一千多人的「死人連署」,和十數萬份「筆蹟相似」等的無效連署嗎?進而,公投法也要訂定公投案之無效連署書,超過一定比例者,宣告無效,不進行公投,以杜作假倖進,並課以主事者覈實將事之責,公投才有意義,否則大量死人連署、和十數萬不合格連署書也公投成功,笑死閻羅王。
如此,或許會相當增加公投連署的因難度,但是這個代價是必要的,總比抄資料就可贏得公投還要好上百倍吧!以嚴謹的連署來推動增加公投的正當性,本身就有正面意義。像目前的公投,有些案件根本涉及集體偽造文書,還是成立並公投通過,那我們不但沒有資格號稱民主國家,簡直是「騙子當道」,比誰會騙,敢的拿去吃?國民黨四個提案都通過,但其實其連署書是有多少人親簽的?大家心知肚明。
只外,是否禁止「公投小抄」也是值得探討的,本次公投之小抄,究竟是正面或負面作用?如果本人連公投內容都搞不清楚,而需靠大概是外人指點可否投票,吾人不禁懷疑其合理性和正當性?其實,像公職選舉,其實也不應有小抄的存在,自己投票自己負責,事先的小抄或許是代表自己意思,但是也很有可能是「以票易票」的結果,在此提出,供大家思考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