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諮商心理師因涉人命而登上新聞版面至少有兩次:一次是2013年「日月明功」虐死鹿港高中學生一案,這次是近日台中一所大學發生研究生涉嫌勒斃任職校內的諮商心理師案。媒體紛採涉案唯一生者的說詞,而以「師生戀」、「姊弟戀」稱之,是諮商心理師「包養」這位研究生,而研究生意欲分手、諮商心理師不同意,吵架後行凶來為全案「定調」。
諮商師的「應為」與「不應為」
依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總則〉提到:「諮商的主要目的,在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並促進當事人及社會的福祉。」在〈諮商關係〉項下指出,諮商關係的性質是「諮商師應確認其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專業、倫理及契約關係,諮商師應善盡其因諮商關係而產生的專業、倫理及法律責任。」
真正在心理治療實務工作上,建立一份安全、信任的諮商關係,是諮商心理師的重要能力,以協助案主在這樣的氛圍裡,能夠放下防衛,面對自己和議題。在整個心理治療過程中,若諮商關係得以建立與維持,案主通常能對諮商心理師坦露深藏的想法和感受,或甚至對諮商心理師產生移情。在案主如此交付信任的關係中,諮商心理師的責任也相對重大。因此,該「倫理守則」也言明當事人(案主)有自主權、公平待遇權、受益權、免受傷害權、要求忠誠權、隱私權等六種權利。
關於案主的「免受傷害權」,第d點指出:「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第e點:「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諮商師若與已結束諮商關係兩年以上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必須證明此等關係不具剝削的特質,且非發展自諮商關係。」
這些倫理規範,在諮商心理師碩士班3-6年的培訓過程裡,不但被耳提面命,而且在為時不短的實習經驗時,準諮商心理師也不斷在實踐。但是,本案諮商心理師是否違反這些規範?不得而知。確定的是,我們聽不到她的說法了。
諮商過程中,「自我覺察」非常重要
在諮商心理師的培訓過程中,「自我覺察」是極度重要的工夫,也是一個很痛苦的歷程。諮商心理師平時要能相當程度地檢視自己,在心理治療工作中,無論案主交心、交付信任,甚至移情,諮商心理師的功課即是相當程度地了了分明自己的狀態與需求。至少如「倫理守則」所言:「諮商師應覺知自己的內在需要」,而終究,「諮商的主要目的在維護當事人的基本權益,並促進當事人及社會的福祉。」
談了這麼多「倫理守則」,可以發現,它規範諮商心理師,並不規範案主。假如這位諮商心理師真的違反「倫理守則」,上述學會和各縣巿諮商心理師公會都設有「專業倫理委員會」接受申訴來處理(但我不確定四年前日月明功虐死鹿港高中學生一案,涉案的諮商心理師是否獲有任何後續諮商專業倫理的懲處)。但此案研究生奪去了諮商心理師的生命,當然不是這位諮商心理師所應得的處遇;而這位研究生,依法也當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