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菸酒管理法修正案」,新增規定酒類廣告或促銷,應標示「禁止酒駕」警語,酒販業者,必須售酒的場所明標示「喝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 ,禁止飲酒」等警示圖文。
修正通過條文中新增對酒的販售業者責任,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的警示圖文。
在罰責中也規定,酒販賣業者違反前述規定,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按次處罰。
對於酒的廣告或促銷,修正條文增加必須標示「禁止酒駕」,也不得「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及「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對於違反酒的廣告或促銷相關規定者,罰鍰下限從新台幣10萬元調降為3萬元,對電視等媒體違反者的罰鍰下限額度,也一同調降,主要是考量個人不熟悉法令。在廣告的媒體方面,也從原條文的「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事業」修改為「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將近年迅速發展的的網路媒體也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