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起2014年3、4月間,太陽花學運發生之後,前總統李登輝在大學校園演講時,正視太陽花學運的正面價值,他指出「台灣從第一次民主改革之後,因為出現代議制度的失靈、行政權的專斷、領導者的傲慢,才引發出這次太陽花學生運動,更凸顯出台灣目前民主制度的缺陷,所以必須進行第2次民主改革,包括學生提出要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解決憲政體制權責不符問題,修正公民投票法門檻過高的問題等等。」(見《太陽花學生教我們的事-24堂街頭上的民主課,2014年6月出版,第234〜235頁》
去年(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的稅捐稽徵法,其修正幅度之大、層面之廣,可為歷年之最,其中有多項變更係為了維護國家租稅債權或減縮人民行政救濟權利,其中第28條之修正,更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的退稅請求權,可說是威權思維重現、「開人權倒車」之修法,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且不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所揭示的「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之原則。
我們發現台灣雖然已經實施民主制度多年,民主憲政體制的危機仍然存在,行政權獨大,立法權「失靈」,既有的權力分立架構被破壞,產生與主流民意對立的情形,社會的貧富差距擴大,出現更多的不公不義事件,其原因之一為稅制、稅法、稅政等不健全所致,亦即「租稅正義」根本不存在。
長期以來,被人討論的「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以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可能有人為了領取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超額強制執行,增加「冤稅者」人權被侵害事件。例如1996年底發生的太極門冤案,2020年8月21日太極門修行道場土地被強制執行,拍賣、收歸國有,已受到國際宗教及人權學者的關切,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為討論議題,損害了台灣人權保障的形象,建議政府妥為因應與改善。
查前述兩項「要點」為法規命令,但是都沒有法律授權基礎,長期以來立法委員們都不予關心,繼續任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以人民納稅錢支付各種名目的獎勵金,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不是法治國應有的常態。期盼行政權獨大、立法權「失靈」,造成人權侵害之情形,得以早日清除,讓台灣的政治更清明、社會更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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