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判2年定讞 收賄部分卻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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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判2年定讞 收賄部分卻發回更審

 2018-08-22 20:34
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立委任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2012年索賄8300萬元未遂。(圖片取自網路)
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立委任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2012年索賄8300萬元未遂。(圖片取自網路)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二審時分別遭判刑12年、2年。最高法院今天(22日)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2012年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遭人檢舉,以協助中鋼公司下游協力廠商地勇公司續約為由,於2010年收取193萬美鈔現金,6月29日林益世請辭秘書長火速獲准。因為通聯紀錄等證物,同年7月2日,林益世向承認部份罪行,坦承索賄。

當時特偵組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2012年10月林益世被依貪污等4罪嫌起訴。

但是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月。由於判決缺乏一致性及公平性,引起社會譁然。

高院二審對林益世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部分一樣判無罪,但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賄賂6300萬元部分,則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收賄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合併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最高法院今天則把向陳啟祥索賄新台幣8300萬元部分,以一二審均無罪,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駁回上訴。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賄賂6300萬元部分,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立法委員行為法並非與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聯的法令,難以作為違背職務上行為的依據,二審卻認為林益世違反立委從事政治活動應公正議事的規定,作為違背職務收賄的論據,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判決未具體論述林益世的什麼行為違背了什麼職務,或是用什麼方式濫用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職務上不得為之的義務,判決理由不備,撤銷違背職務收賄罪,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另駁回檢察官對林母沈若蘭、林妻彭愛佳及林益世舅舅沈煥章與沈煥瑤的上訴。沈若蘭被控燒美鈔涉嫌隱匿刑事證據罪,判刑5月定讞,收賄無罪確定;彭愛佳、沈煥章、沈煥瑤被訴洗錢,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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