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的中華民國」早就不被承認是個國家!
包括20個邦交國,也沒承認「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個國家,只承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即使1949年底至1979年與美國政府有外交關係,美國也沒承認這個中華民國是個國家,只承認這個政府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甚至美國官員在國會證詞常說「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只是一個流亡政府。台灣是它佔領治理的地方,並不是它的主權領土。現在美國政府只稱「台灣治理當局」,並不稱「中華民國」!為什麼?因為它不是一個國家!
二、1952年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台灣人民還是日本國民。簽訂後,日本僅聲明放棄台澎主權,沒接受國,於是,台灣人民從此無國籍!
二戰後,像台灣,殖民主脫離後,大都經由「託管、自治到自決獨立建國」了。但由於許多因素使台灣人民ㄧ直不知或無能為力去進行「自決獨立建國」。
至於1945蔣政府奉盟軍命令來接受日軍投降並統治台灣。但其公告「台灣人民一律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卻違反戰爭法!所以台灣人民持有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自始就無效!台灣人還是沒有國家!
三、台灣2300萬人民應有國家!沒有「國家」的現狀,不該維持!
害台灣人民沒有國家,追究起來太多太久!非當務之急!急迫的應是趕快團結合作建立自己的國家!如何團結?如何合作?先要互相瞭解?互相體諒?將心比心?許多許多,在在考驗著台灣人民的智慧與能耐!
四、「中華民國體制」是害台灣不能獨立建國的主要因素!但已經三度政黨輪替,卻還深陷在「中華民國體制」現狀下不能自拔?為什麼?都認為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選舉出來的關係嗎?錯了!大錯特錯!
台灣人民的中華民國身分既無效!如何去適用其憲法?台灣人民根本沒有資格去修改什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現在台灣的總統副總統、立委縣市長、議員都確實由台灣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那是根據各種「選罷法及相關法規」產生的!這些法規等於不成文的「台灣人民基本法」,不是嗎?按理,現在的台灣政府應該稱為「台灣人民自治政府」!不該是「中華民國政府」!
五、現代台灣的政府是民主政府!那麼政府就應該服從人民的決定!於是,若在2018年底地方公職人員改選期間,同時舉辦「公投」決定:
(一)同意將既有的選罷法及一些相關法規匯整成『不成文的台灣人民自治基本法』嗎?
(二)同意現在政府就稱『台灣人民自治政府』嗎?
如果公投結果是肯定的!那麼政府就必須服從人民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