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在一個「自由競爭市場」裡,由「市場機能」的供需法則所產生的價格,是供給與需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自然就是「合理的」價格。因此,如果能夠「尊重市場」,讓「市場機能」去發揮它的作用,不對價格作人為的干預或扭曲這個「市場機能」,就可以促進「價格合理化」。不過,在現實的世界裡,常會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市場機能」無法發揮,例如在獨占與寡占市場。在此情況下,要促進「價格合理化」,必須先促使市場自由化,排除市場進入障礙。而在尚未完全自由化之前,或無法自由化的情況下,通常都需要政府介入管制,可能採取「誘因管制」(如「價格上限」管制)或「成本加成」(有效成本加合理報酬)管制(如「平均成本」、「Ramsey成本」定價)。
在台灣,油品市場為台灣中油與台塑石化兩家石油公司所壟斷的寡占市場(實質上是聯合壟斷的市場),並不是自由競爭市場,「市場機能」在此完全失靈。而電力市場則是由台電公司所壟斷。雖然政府曾經三階段開放民間興建電廠,但限定其所生產的電力必須賣給台電,由台電統一調度,而不能自行賣電給用電消費者,形成台電在電力市場上既獨買又獨賣的特殊地位,是個不折不扣的獨占公司。而在獨占市場上,價格全由獨占者台電所掌控,「市場機能」完全無法發揮。
在《解析能源價格合理化(一)》與《解析能源價格合理化(二)》兩文中,筆者不厭其煩的解析、辯正,說明了:以「反映成本結構」為由,依黑箱的「浮動油、電價公式」來調漲油、電價格,並不等於是「能源價格合理化」,反而是破壞「市場機能」,保障經營效率欠佳的兩家國營公司穩賺不賠而已。那麼,面對聯合壟斷的油品市場與獨占的電力市場,究竟該如何促進「能源價格合理化」呢?
(一)如何促進油價合理化?
如前兩文所述,以一個「浮動油價機制」來「充分反映成本」,並不是「尊重市場」,而是破壞市場機能,更不等同於「價格合理化」。若要真正促進油價合理化,就必須先促使油品市場自由化。政府應先找出過去油品市場自由化失敗的真正原因,設法排除市場進入障礙,讓油價由「自由競爭市場」的供給與需求來決定,而不是以「充分反映成本」為由,拿一個問題重重的「浮動油價計算公式」黑箱作業來調整油價。
不過,油品市場自由化並非短期內可以完成。在還沒有完全市場自由化之前,則必須先檢討造成中油公司經營績效不彰的癥結,並進行有效的改革;同時應徹底追查可能的弊端(例如購油成本何以每年比台塑化公司多100億元?),並依法究辦。然後設置一個獨立的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來審查中油的購油成本,並依「誘因管制」或「成本加成」定價法制定合理油價。
若要採「以價制量」策略來滿足「節能減碳」的要求,則應課徵能源稅,將使用能源(含油、電)的社會、環境外部成本予以內部化,稅收歸入國庫,將其用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改善環境品質,創造就業機會等;而不是依目前的「浮動油價機制」,向老百姓多增收的油價完全落入兩家石油公司的口袋,圖利財團。同時,汽燃費(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亦應併入能源稅中,以避免雙重課稅。而在尚未併入能源稅之前,汽燃費的課徵必須回歸「隨油徵收」制,而不是採「隨車徵收」制。
(二)如何促進電價合理化?
長期而言,如能推動電力事業自由化,建立一個自由競爭的電力市場,由市場的供需法則來決定電價的變動,自然就會促使電價合理化。而電力市場自由化成功的關鍵,則在於必須將輸配電系統與發電、售電業分離,以消除一家綜合電業特權獨占所造成的無效率。
然而,電力市場自由化並非短期內可以完成。在電力市場尚未完全自由化之前,則有賴政府公權力介入。如前所述,政府可能採取「誘因管制」或「成本加成」定價。不過,採「成本加成」定價的成本必須是「有效成本」(假設民營獨占企業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進行生產),但台電公司是國營事業,存在政策任務包袱與代理人道德危機問題,未必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進行生產,其成本並不是「有效成本」。在此情況下,如按「成本加成」定價,便會將其經營無效率而增加的「無效率成本」轉嫁給用電消費者,並不合理。因此,必須先檢討造成台電公司連年虧損的癥結,並進行有效的改革後,再按「成本加成」定價法制定合理的電價。
台電公司連年虧損的主要癥結在於備用容量率偏高,浪費的投資太多,產能利用率偏低,以及工程、採購弊端叢生,再加上電廠設備老舊發電效率低。因此,電價要合理化,這些問題應先解決。首先,應設定電力「備用容量率」目標為8%~10%。在台灣,超過10%的備用容量率將造成電力投資的資源浪費。如以核四廠的建廠預算超過3,300億元,增加系統供電能力約5.5%來計算,每增加一個百分點的備用容量率,就要增加600億元以上的建廠費用之負擔。規劃的「合理備用容量率」目標值,若由16%~20%調整為8%~10%,則可節省浪費的投資4,800~6,000億元以上。其次,應徹底追查弊端(如核四廠的諸多弊案、輸電系統工程的弊端、購煤弊案、向民營電廠購電的利益輸送問題等),依法究辦。然後設置一個獨立的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來審查發電成本,並依「誘因管制」或「成本加成」定價法制定合理電價。
綜合而言,在台灣,「能源價格合理化」乃是一件大工程。馬政府以「充分反映成本」為由,大幅調漲油電價格,說是為了「能源價格合理化」,是要「尊重市場」,也是為了「節能減碳」等冠冕堂皇的美麗謊言,是禁不起經濟學理檢驗的。若真有心要促使「能源價格合理化」,就應積極促進油品市場與電力市場自由化,由「自由競爭市場」的供需法則來決定合理的油價與電價,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