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0月4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香港立法會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提出司法上訴,要求暫緩執行,高院法院今(18)日裁決,《緊急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訂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也違憲。
《立場新聞》、《香港01》等港媒報導,港府訂立《禁蒙面法》,引發6宗司法覆核案,包括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24名泛民議員,挑戰港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合憲性,這也是高等法院首宗審理的《禁蒙面法》案件。
兩宗司法覆核案之前在高等法院合併審理,司法機構罕見的安排兩名法官周家明及林雲浩共同審理。
代表申請人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出,特首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而不受任何制衡,但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當局須正式宣佈緊急狀態,才可採取措施,限制人權法案所賦予的權利和自由,質疑《禁蒙面法》涵蓋範圍過廣。
泛民派表示,《緊急法》繞過立法會,賦予特首不受約束的立法權力,有違《基本法》,並質疑《禁蒙面法》為何需要涵蓋和平集會,且激起更多抗議示威。
政府的代表則反駁,《緊急法》沒有與《基本法》條文相抵觸,並指政府設《禁蒙面法》是為拯救年輕人及香港市民。
高等法院今天頒判詞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並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也違憲。法庭明天將再開庭,步一步聽取雙方陳詞,以商討補救裁決引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