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開始,司法院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作為地方法院辦理模擬審判的基準,算是為「國民法官」制度之建立,邁入新的里程碑。而因合議庭的組成,乃是由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專職法官,一同決定有罪與否及量刑多少,則在平民人數多過法官下,似能實踐司法民主化的精神。惟藉由模擬審判,果真能得出如此的結果?
根據司法院規劃,針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之罪,必須由三位專職法官與六位由平民選出的國民法官,共同組合議庭為審理。而國民法官不僅與三位法官同列,於審判過程中,更可直接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或被害人。而於言詞辯論後,進入評議程序,國民法官亦與專職法官,同有決定犯罪與否與量刑之權力。若比之於陪審制度,陪審員僅能為有罪與否的判斷,而不能參與量刑,國民法官似乎有較大的權力,似更接近司法民主化之目的。
惟若進一步觀察草案內容,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案件裡,檢察官起訴時,不允許將相關卷證併送法院,此在日本稱為起訴狀一本(張)主義,目的當然在防止法官有先入為主觀念「未審先判」。但於未來,此制度若僅適用於國民參審、而不適用於其他案件,就必產生一國兩制之疑義。
其次,根據草案內容,國民法官不能參與正式審判前的準備程序,這雖然是防止偏見所必然,但因此階段,仍是由合議庭的受命法官所主持,則其是否可能產生預斷、是否因此擁有先行瞭解案情之優勢,就易與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認知的「不對等」。
而於審判過程中,國民法官形式上,雖有與法官相同之權力,但在遇有證據能否提出於法庭或證據調查必要性與否之爭議時,其決定就完全專屬於三位專職法官。雖然,審判長仍可裁准國民法官在場聽取,卻更像是種恩賜,致形成決定權力的不對等,也易有國民法官只能看到經「篩選」的證據之危險。
至於來到了評議階段,根據草案內容,認定被告有罪,必須採取三分之二,即至少六票的多數決,否則,皆須以無罪為終,而於量刑評議,則採過半數決,凡此設計,看似票票等值,實則不然。因此多數決裡,至少要有一票是專職法官所投,才符合此等門檻,就使國民法官的人數優勢,因此被稀釋。這雖是在防止國民法官的爆衝,所為的攔阻機制,卻又形成評決權的不對等。
也因此,看似有權決定被告有罪與否,與量刑多寡的國民法官,卻於草案內容裡,處處受到專職法官的箝制。這也代表,具有法律與資訊優勢的法官,就有可能隨時介入與指導國民法官,該如何判斷、該如何判決,就可能造成國民法官於人數占優勢、權力卻處劣勢的窘境。
事實上,從今年辦理第一場國民法官模擬審判的台北地院來說,法官對於犯罪成立與否,實已暴露出國民法官與專職法官不對等的現象。尤其在我國刑法,就殺人未遂、普通傷害致重傷、重傷罪,三者於客觀完全相同,差別僅在「主觀犯意」,只是此等存在內心的犯意,到底如何判斷,勢必成為問題。
惟在法官擁有法律解釋權,與專業優勢下,國民法官就可能完全被引導,原本要制衡法官恣意的目的,恐因此喪失。更受質疑的是,目前模擬審判,乃採取自願報名,這不僅使可以候選的國民法官,受到數量限制,也肯定無法反應法院管轄範圍的人口比例。
總之,國民法官制度,到底是在落實司法民主化,抑或與觀審制僅是五十步與百步之別,恐皆有待縝密性的思考,與開放性的討論來達成共識,而非可由司法院所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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