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重大政策的複決公投結果之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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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重大政策的複決公投結果之效力問題

2021-12-15 10:58
為避免公投結果,淪為一場大型的民意調查,立法者實應檢討現行公投法有關通過公投的結果,如何讓其產生真正實質的拘束力。示意圖/民報資料照
為避免公投結果,淪為一場大型的民意調查,立法者實應檢討現行公投法有關通過公投的結果,如何讓其產生真正實質的拘束力。示意圖/民報資料照

12月18日將舉辦四大公投,只是對於通過公投結果,到底會產生如何的法律效力,無論於法制面或現實面,都一直有疑問。而在中選會所印製的公投公報裡,針對反萊豬一案,由行政院所提的意見書裡,卻出現無論本案通過與否,都不影響農委會於去年9月7日所公告,即允許外國萊豬進口的行政命令。這是否代表主管機關,無庸理會公投結果呢?

提案種類不同、效果不同

依據公投法第2條第2項,將公投區分為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與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如此的區分,最主要是在通過後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如依據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若為法律複決案,一旦通過,就在公投結果公告後三日失效,且立法者不得再立相同法律,可說效力最強、也最直接。只是此強制效力僅為兩年,且所謂法律複決,是否包括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所制訂的行政命令,如農委會頒佈的外國萊豬許可進口之公告,實也會有很大問題。

故反萊豬公投,似乎就採取重大政策複決的提案模式。惟如此的方式,或可避免中選會於提案審查階段,即以形式不符來加以駁回的風險,卻也會帶來通過後,如何執行的困境。

重大政策複決的效果規定模糊

因依據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 3款,重大政策的公投案通過後,是交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必要處置。如此的效力規定,除同樣只有兩年的期間限制外,所謂必要處置之用語,更屬相當模糊的,也等同賦予給權責機關極大的裁量權。更糟的是,若反萊豬公投通過,農委會態度消極,也不將其所頒佈的外國萊豬進口的公告刪除,現行公投法並無任何懲罰機制,致僅能尋求其他法律領域為反制。

而就效力最強的刑罰來說,目前刑法的瀆職罪章,主要針對公務員懈怠與不作為者,大概僅有刑法第130條,即法定刑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公務員廢弛職務罪。只是此罪屬結果犯,即須廢弛職務致釀災害才成罪,故在萊豬對人體損害乃屬長期性累積,致很難證明其間的因果關係下,就算公務員懈怠與不作為,也頂多是法條所不處罰的未遂情況。

故在刑事究責有困難下,就只能由提案人來提起行政訴訟。惟以反萊豬來說,若要提起行政訴訟,似乎就得以撤銷行政命令為對象,但在行政訴訟法就此等類型並無明文,提案人若真提起,實有很大可能性於一開始,就以訴訟不適格為由而遭駁回。就算法院不以此形式理由駁回而進入實質審理,但在行政救濟往往曠日廢時,公投結果的法定效力期間僅為兩年下,就算提案人取得勝訴確定,實也無太大意義。

要有實質具體的配套

總之,為了避免公投結果,淪為一場大型的民意調查,立法者實應檢討現行公投法有關通過公投的結果,如何讓其產生真正實質的拘束力。尤其是重大政策的創制與複決,應明文權責機關不作為時,該為如何究責的機制,更應明確賦予提案者有提起救濟之權利。而在法制尚未健全之前,若執政者不理會公投結果,人民也只能藉由另一次選舉來反制。


作者指出12月18日將舉辦四大公投,只是對於通過公投結果,到底會產生如何的法律效力,無論於法制面或現實面,都一直有疑問。示意圖/擷自公視新聞影片,民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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