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誰可以上包機?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專欄】誰可以上包機?

2020-02-12 10:15
武漢包機若有台人的子女、配偶在內,不論於法、於人倫的考量,皆有其正當性。包機回台,在保障生命權,自應以老弱及有重病者優先,並極力防堵特權與政治力的干擾。圖/陸委會提供(資料照)
武漢包機若有台人的子女、配偶在內,不論於法、於人倫的考量,皆有其正當性。包機回台,在保障生命權,自應以老弱及有重病者優先,並極力防堵特權與政治力的干擾。圖/陸委會提供(資料照)

武漢肺炎疫情不斷擴大,衛福部的防疫與檢疫措施也不斷強化。而對於滯留武漢的台籍人士,因在第一次包機時,乘客名單與原初規劃的優先順序有出入,且有部分人非屬台籍。凡此過程即凸顯出,對台人回台可否限制,或者台人配偶、子女可否來台等問題,致有檢討之必要。

根據已成為我國國內法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4款,任何人進入本國的權利,不得無理剝奪。又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在台灣居住且設有戶籍的國民,無論入或出國,都不用申請許可。故於海外的台籍人士返回台灣,乃是一種基本人權,於戒嚴時代所謂的黑名單,早已不見容於現行法制。

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雖強調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但基於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之必要,仍得加以限制。換言之,對於滯留武漢的台籍人士,雖有返國的權利,國家不得剝奪,但基於防疫之必要,再加以醫療資源的有限性,主管機關安排以分批的先後順序來接回,並不違反憲法第23條的比例性原則。而一旦回國,因來自於疫區,故主管機關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對於疑似傳染病者為強制檢疫與隔離,也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中配受來台居住保障

至於台籍人士的中國籍配偶,即陸配,是否也受到來台的權利保障呢?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陸配可以申請來台依親居留,且只要連續四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以上,就可進一步申請長期居留,再滿2年後,就可申請永久定居,致與本國人相當。依此而論,就算尤其是取得永久定居權者,其已屬準國民的身份,故對其來台的權利保障,實也接近於本國人。

再來,對於台籍人士的子女出生於海外,依據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的血統主義,即父或母為本國人,而自動取得我國籍者,若在台灣設有戶籍,無論是成年、未成年,其即為本國人,自然受到回國權的保障。但若未有戶籍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2項,入境就必須申請許可,其保障顯不如有戶籍的本國人,也在實質上與外國人的地位相當。不過,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若屬無戶籍的國民,但為台人子女而未滿20歲,仍可向移民署申請在台定居,即是考量到未成年人的教養與照顧問題。至於陸配子女,但非與台人所生之子女,因不具有我國籍之身分,自然不再來台權的保障之列,只能依照外國人入境來申請許可。

故從武漢包機,若有台人的子女、配偶在內,不論於法、於人倫的考量,皆有其正當性。只是包機回台,既然目的在防疫,無論任何人都必須受到主管機關有關檢疫、居家隔離,甚至是強制管理等的命令拘束,自無庸多言。又包機回台,也在生命權的保障,自應以老弱及有重病者優先,並極力防堵特權與政治力的干擾。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