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反同婚的邏輯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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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婚的邏輯謬誤

2014-10-18 06:54
人權是以人為主體,而非其他利益分配下的工具,而現代性法律的倫理觀則建立在,人的主體性愈高,自我實現的空間就愈大。(中央社資料照)
人權是以人為主體,而非其他利益分配下的工具,而現代性法律的倫理觀則建立在,人的主體性愈高,自我實現的空間就愈大。(中央社資料照)

反同婚人士致力於提供邏輯練習題,簡直是大家來找碴,看看一篇文章裡到底有多少邏輯謬誤。本文秉持切磋邏輯的「中壢李姓客倌」立場,期能藉這些現成教材拋磚引玉,共同研討之。

例題一、反同律師孫立虹:生物學只有兩性,其他叫基因突變。

新聞底下留言已提供解題範本,茲引用如下不再重覆:

『屁話!生物學上的兩性是建立在「繁衍後代」的基礎上,以「家庭組成」來說,生物不乏是一公多母、多公一母、同性的建立起的。而且真正不利兒童身心發展的是一對怨偶,跟性別沒有太大的關係,同性雙親遭受到的是歧視,還有更多的歧視是來自家庭收入、雙親職業、曾犯罪與否!請問政府是否該立法禁止收入不足的兩人不能建立家庭?某些職業不能建立家庭?更生人、有案底的人不能建立家庭?腦殘才會說別人沒有權利享有跟你一樣的權利。』(Pash Lee)

『今天談論的是一個「人」的權利,就算生物學只分男和女,以你的觀點說,其他的都是基因突變!試問那些基因突變的,就不是人嘛?』(Hsiang Hsiang Boss)

補充說明,男同志仍然是生物學上的男性,女同志仍然是生物學上的女性,跟基因突變有什麼關係?再者除了生物學上的性別,還有心理學和社會學上的性別(連日文課本都有教),這就是「男女」和「公母」或「雌雄」概念的不同,什麼時代了眼中還只有生物學性別?如果只看生物學性別,那一夫多妻甚至是合理的!為什麼要主張男女平等搞一夫一妻,明明生殖功能就不一樣!

例題二、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同性婚姻欠缺自然生育,不適合比照異性婚姻看待」

都沒發現不孕症患者及不想生小孩的人也能結婚,這點就可以打他臉了嗎?

例題三、護家盟更荒謬的認為在現制之下,只有婚姻內的性才是合法的性,因此反對使「同性性行為合法化」的同性婚姻。事實上,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表示法律早已承認婚姻外性行為,也就是(用他們的話說),法律早就在「變相鼓勵」婚姻外的性交了好嗎?

例題四、護家盟網站〈美女的盲點〉一文聲稱:「法律已有保障同性戀者組成家庭的權益」,這些權利包括:當同性伴侶在外流浪,經警察機關通報為遊民,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警察機關應通知家屬(包括同性伴侶)領回;以及同性伴侶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者得列為扶養人口申報所得稅扣除額等。

然而,此一論點不但忽略了婚姻與家屬制度的差別,更有著其論理本身內在邏輯的矛盾。護家盟一方面反對家屬之間除配偶外的性行為(即所謂的「亂倫」,此為命題一),一方面卻主張以家屬關係取代同性伴侶的配偶地位(此為命題二),那麼,如果他們同意同性伴侶依命題二組成「形式家屬、實質配偶」的家庭,就抵觸了他們原本主張的命題一;如果他們要貫徹命題一主張同性伴侶只能在家屬與配偶關係之中二擇一,就形成「模糊焦點」的邏輯謬誤,因為所謂的「同性戀也能組成家庭」完全逃避回應真正的爭點,即討論同性婚姻立法與否所必須面對的「透過婚姻組成家庭」的平等需求及權利內涵(如遺產繼承、配偶財產制及代理權等)。

以上列舉的「神邏輯」例題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顯示,婚姻絕對不是從所謂是否合乎﹝定義可疑的﹞「自然」,或提倡(某一種)「道德」的角度立法,這在邏輯上是顯然碰壁的。毋寧說婚姻乃是奠基在對於時代變遷下種種人性需求的回應。簡言之,婚姻的核心價值絕非對自然的誤讀或道德的訓示,而是人權。

所謂人權,是以人為主體,而非其他利益分配下的工具。簡單來說就是,沒有任何人的權利應該為別人的利益犧牲。而現代性法律的倫理觀則建立在,人的主體性愈高,自我實現的空間就愈大,最終才能回饋到一個進步社會的實踐。

這才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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