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提起司法覆核,表示香港市民18歲即享有投票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剛滿19歲的黃之鋒批評香港「老人參政」情況嚴重。如果司法覆核勝訴,他將考慮參選2016年立法會選舉地區議席。
黃之鋒認為毫無任何合理原因,為投票人及參選人設立不同年齡下限,否則剝奪人權法和《基本法》賦予18至20歲青年的被選舉權;況且,中國人大常委的參選及投票最低年齡同為18歲,加拿大、丹麥、芬蘭、德國及新加坡等國的投票及參選年齡下限也是一致。黃之鋒同時批評「老人參政」現象嚴重,立法會議員平均年齡為57歲,部分年屆70歲仍在立法會內身居要職,因此他表示自己在勝訴後,將會積極考慮參選2016年立法會地區議席,推動立法會年輕化,擴展青年參政空間,同時加強立法會不合作運動及抗爭力度,避免早前立法會在商討創科局及財政預算案議案時拉布議員只佔少數的情形,並且把針對公投、修憲及自決前途等討論帶進立法會。
我充分肯定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的初衷,也贊同應把香港立法會議員參選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然而,依我看來,這項司法覆核成功機會偏低,原因後述;而且即使僥倖成功,也極可能因為政府上訴,程序曠日持久,判決無法確定,導致依據現行法律「未夠秤」的黃之鋒極可能來不及在2016年參選立法會。因此,對於黃之鋒個人而言,這場官司的政治意義大於實際效果。況且,黃之鋒等到2020年還是會符合年齡要求,有權參選立法會。歸根結柢,這場官司恐怕是為了一代又一代比黃之鋒還要年輕的後起之秀,提前爭取他們將來在18歲至20歲期間的參選權而已。不過,儘管我期待上述目標會圓滿達成,但是主觀願望未必等同客觀機會。那麼,為甚麼黃之鋒司法覆核勝算不高呢?
一、投票年齡(選舉權)與參選年齡(被選舉權)未必一致,至於後者比前者高,是否構成「無理限制」,本身是個可供爭辯的大議題,沒有一面倒的必然答案。事實上,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與立法會主席的最低年齡均為40歲,大幅高於選舉人的最低年齡;台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也規定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的最低年齡為40歲,同樣大幅高於選舉人的最低年齡20歲;台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更規定立法委員候選人需年滿23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需年滿26歲、直轄市及縣市長候選人需年滿30歲;日本國會今年6月也把投票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但是參選年齡並未即時同步下調,容後審酌。大家當然可以爭辯這些年齡限制是否合理,但是要說目前香港立法會議員參選年齡定在21歲(高於18歲的投票年齡)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等,恐怕陳義過高。畢竟,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二、退萬步而言,即使按照現行法律,投票年齡與參選年齡必須一致,否則就會被認定是違憲違法(當然正如前述我並不認同),但是為何兩者必須是18歲,非此不可?為何兩者不可「一致地」被規定為21歲?畢竟,這是司法機關既不應也不能做出的政治決定。法院僅能依憲依法判決。在法院的違憲審查當中,即使投票年齡與參選年齡必須「一致」(否則即被認定構成對公民政治權利的「無理限制」),但為何必須同為18歲,而不是北韓的17歲(投票年齡),或者台灣的20歲(投票年齡)?恐怕這已經不是法律所能解決的問題。由法院判決哪個參選年齡才是唯一的合憲合法選擇,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三、司法與立法職能分立。香港雖不民主,但是三權分立。「司法裁判」重視獨立、專業、科學、邏輯、理性、法治,不搞多數決,因此從來不應被視為所謂「人民法院」;「立法議決」重視選舉、授權、民主、商議,當中還要處理跟公民社會的互動關係,最後會用多數決,所以議員應被視為「民意代表」。因此,兩者功能截然不同。在正常的憲政民主制度下,有權決定參選年齡者,應該是立法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司法無權僭越其職能,越俎代庖去決定參選年齡下限。有人可能認為:香港目前行政一權獨大,立法機關設計畸形,因此司法機關必須作出更主動、更進取、更體現政治公義的判決,直接指定參選年齡。我不認同這種過度擴張司法權力的觀點。扭曲法治,政治判決,枉尺直尋,實不可取。歸根結柢,目前香港投票年齡已是18歲,而黃之鋒現在要爭取的,就是把參選年齡從目前的21歲降至18歲。依我看來,這是修改《立法會條例》的立法問題,司法機關對此愛莫能助。
最後,我想談談對黃之鋒有志投入「議會抗爭」的一些看法。昔日一直表示會留在街頭抗爭、暫不從政或參選的黃之鋒,如今明確表示「年輕一輩的聲音不能無了期停留在街頭,做不斷的抗爭」,因此希望將香港2047年的自決前途問題從民間帶進議會。他說:「黃之鋒總不能一世擔當學生領袖,而當這個身分不足以讓我呈現政治願景,那倒不如親手拆掉所謂的學生光環」;「當今年或明年再發動多次大規模的街頭行動之後,都不足以促成政制改革,或者在議會和政壇,都無人關注2047年香港自主前途問題,那麼我就只能寄望參選,將青年世代的聲音,由街頭帶入議會。」一旦參選立法會,黃之鋒表明將退出學民思潮,但他不打算加入政黨,因為現在無任何政黨認同「2047年前途自決」的立場,而他也未有打算自組政黨。他曾質疑自己是否適合從政,但與戰友考慮兩個多月後,終於作出考慮參選的決定。
我對他決定考慮從政,希望參選立法會議員,當然樂見其成,充分尊重他的抉擇。立法會內多一些年輕面孔,少一些中老年人長期連任以戀棧議席,總是一件好事。民主黨何俊仁議員表示「議員由選民選出來,怎會是老人政治?選民有權去選擇,是選民的決定」云云,據以駁斥黃之鋒批評「老人參政」的說法,未免顯得蒼白無力,自欺欺人。選民固然在投票方面有自己的抉擇,但是老人在參選方面顯然也有自己的抉擇。如果只剩一群餘命無多的中老年人自稱為未來社會審議法案,實情只不過是「吃政治飯」,賴著不走,這個社會肯定充滿病態。
至於黃之鋒「年輕一輩的聲音不能無了期停留在街頭,做不斷的抗爭」一說,我則不敢苟同。香港年輕世代,江山代有才人出,當然應該不斷開展街頭抗爭。這一點不能因疲憊倦勤,沒有良效,進而選擇改為走入議會來埋單。如果有人懷著這種心態,在目前制度下,一旦走進這個四不像的議會,只會更加疲憊倦勤,沒有良效。當今世道,在守住立法會全體至少三分之一議席、地區直選過半數議席之後,全力拓展街頭抗爭與公民抗命,才是香港民主運動的正途。成為議員,固非壞事,的確也有助於把更多青年世代關注2047年香港自主前途的聲音,由街頭帶入議會。然而,有了議會這個舞台,雖爭取得到媒體曝光,但仍不可鬆懈街頭抗爭與公民抗命,絕不應以「不應無了期停留在街頭抗爭」或「不應站在道德高地無了期批評議員」作為轉換政治跑道的理由。歸根結柢,香港如果一直沒有真普選,街頭抗爭必須無了期地不斷推進下去。換言之,大家可以尋求民主戰線多元化,但是絕對不應把街頭抗爭降格,或者幻想所謂「議會抗爭」除了方便自己加強宣傳香港自治自決(對此我充分支持)之外,還能產生突破性的政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