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法國巴黎變成世界反抗恐怖主義的首都。大遊行的最前面,法國總統奥朗德(François Hollande)跟50多個外國總統和總理站在他身邊,一同參加法國的大遊行,一起走路、一起反抗、一起呼喊「自由」(Liberty)。
新聞自由的問題似乎是《查理周刊》(Charlie Hebdo)恐怖攻擊事件的引信,「自由」和「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的範圍,於是成為當前法國社會關注和思考、討論的議題。何謂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的界限為何?社會是否該將言論自由的邊界予以釐清及限縮?中國政府抓住機會透過《新華網》表示,《查理》攻擊事件顯示「新聞自由是要有限度的」,更強調「無限制、無原則的諷刺、侮辱與言論自由是不可取的」。天主教皇方濟各(Franciscus)也諭示:「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辱駡他人宗教信仰」。言論自由是否應有其界限?若是,則界限在哪裡?
基督教的《舊約聖經》經文即多處就譭謗神(blasphemy)而清楚解釋應該被嚴格地懲辦。伊斯蘭教的《古蘭經》裡則沒有提及譭謗神的事情,故而並未指示懲罰。佛教徒也討論此一問題,而指出西藏有一種悠久的諷刺傳統,運用許多方法來嘲笑最主要的人物,連達賴喇嘛的靈魂轉世也可被做為嘲笑的議題。因此,在這個多元文化思想豐沛的當代世界中,要釐清言論自由的界限,看起來沒那麽簡單。
在法國,「言論自由」是明文寫入〈法國憲法〉中的權利,不過此權利受到法律的必要限縮,而有許多界限與禁止,例如辱駡、誹謗、歧視、謀殺號召、煽動鼓吹恐怖主義等狀況,而用以提供法院作為判決的依據。不過,譭謗神在法國法律中並不存在,因此諷刺漫畫幾乎不受到懲罰,意即辱駡政治和宗教是被允許的權利。1789年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第11條規定:「傳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是人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發言,寫作和出版,但濫用此項自由(的公民)應負上由法律定義的責任」。因而在這樣一個無國教的國家中(在法國,公立學校教育是不包含宗教史教育的),教皇說錯了,法國法律對於譭謗神是不予限制的。
不知是否應將言論自由無上限地予以保障,但我所知,一旦獲得自由,我們便很難放棄它。「自由」是人類歷經四個多世紀的奮鬥,才能良善地在西方傳播、生根和實踐,期間不知有過多少戰爭、革命、權力鬥爭。自由也就成為現代民主的淵源。雖然人們對於追求自由失去了原先的熱情,甚至於自由也在某些時候成為社會動亂的來源,但不要忘記,到目前為止,就自由本身而論,自由還是一個特權,是人以作為自由人為目標而爭取來的屬於人應擁有的權利。在這美麗的世界,還有許多地方、許多人民沒有任何的自由,尚須天天抗爭,不惜犧牲自身,以獲取此一基本價值。倘若將言論自由予以不適切的限縮,對我而言,那就是文明的退步。
季茱莉(Julie Couderc):法國人,法國蒙彼利埃第一大學法律學系和第三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士、文化學研究所華人社會組碩士,現為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候選人、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外籍生聯誼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