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會議員叫作「立委」而且已經非常習慣,可是,全世界民主國家有這樣叫的嗎?沒有!票選產生的中央民意代表,通常叫「議員」,例如參、眾議員,上、下議院議員,單一國會則叫國會議員,香港的「立法會」也叫議員。
概念上,議員的主要特徵除了擁有立法權之外,還擁有議政權。議政權,在我國及英、德、法等國都包含質詢權,美國則沒有;而叫「代表」者,譬如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擁有立法權及通過重要人事的權,但沒有議政權。
我國單一國會,卻可能是舉世無雙的,把國會議員叫作「委員」,為甚麼?這得追究背後的理論基礎,也就是從「政權治權區分」、「權能區分」到「五權憲法」所建構而成的孫文理論。
國民大會委託立法
客觀說,孫文很令人敬佩!終其一生奔走革命,卻總不忘擘劃治國方略。可惜59歲就辭世,否則,以其勇於求變求進步的個性,孫文理論應當還有進一步修正的可能,也或許有機會,避免成為我國憲政體制之亂源。
依據孫文理論,人民有權,叫作「政權」;政府有能,叫作「治權」。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但必須透過國民大會「間接」行使;而依據這個理論,選「立委」也應該像選「總統」那樣,由國民大會間接選出。
重點來了!依照孫文理論,由國民大會「間接」選出立法委員的意思是說:由代表人民的國民大會「委託」國民大會選出來的「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所以,國大與立委之間是一種「委託」關係;換句話說,是由代表人民的國大「委託專家」負責立法工作,而這批專家就稱之為「立法委員」。
中國共產黨另有用心
聽起來很怪吧!不過必須強調,這個邏輯堪稱孫文理論原味,但對照憲法本文第62條之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怎麼是由人民選舉,而不是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為何不同於孫文理論的原汁原味?
回顧1946年到次年的南京制憲,剛開始,中國國民黨的確依照孫文理論,主張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立法委員;但由於中國共產黨擔心「間接選舉」將讓蔣介石更方便獨裁,於是在「場外」極力反對,並主張立委直選。
先說中共為何在場外?因為制憲國大開會之前,中國共產黨主張「制憲國代」全面改選,但國民黨主張對日抗戰之前所選出來的「國大代表」依然有效,而且很堅持,中共因此退出制憲會議,但仍透過「民盟」等關係,在場外繼續遙控。
委託人已經不復存在
客觀說,雖然真正目的在防蔣獨裁,而非為了民主,但中國共產黨主張全面改選是對的。事實上,國民黨所說的那次選舉,1936年舉辦;而中國東北早在五年前,就已經被日本關東軍佔領,怎麼選?!單憑這一點就足以證明,國民黨所謂的有效當選名單根本是假名單,如何叫人心服?
再者,由於二戰後不久,蔣介石的國際聲望就急轉直下,以致在制憲議題上,當面對中共另有用心,主張立委直選的時候,由於擔心中共藉機告洋狀,只好指示國民黨代表附和中共主張,同意立法委員直選。
不過,憲政體制並未因此改變。立法院與行政院同屬「治權」機關,代表人民的「政權」機關為國民大會,高於治權機關;而在這個體制下,硬要把國會議員視為國民大會委託立法的「委員」還勉強說得通。
問題是2005年第七次修憲已經廢掉國民大會,也就是說,委託立法的「委託人」已經不復存在,還「委」甚麼「員」?雖然長久以來「立委」之稱異於民主先進,有如怪胎,但或許國人早已習慣立委兩字的權威感,尚未覺得不妥,但一葉知秋:五權體制的魔鬼藏在細節裡,不知還有多少?大幅憲改,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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