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專欄】從全國性臨檢的政策轉變看酒測之問題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專欄】從全國性臨檢的政策轉變看酒測之問題

2020-03-07 11:42
就算全國性臨檢因防疫的需求而暫時減少,也僅是中央挹注地方治安維持的警力變少,卻不代表屬警察常態且重要的酒駕取締任務,亦可因此放鬆。圖/警政署提供
就算全國性臨檢因防疫的需求而暫時減少,也僅是中央挹注地方治安維持的警力變少,卻不代表屬警察常態且重要的酒駕取締任務,亦可因此放鬆。圖/警政署提供

由於武漢肺炎的疫情不見消解,部分保安警察被調配為防疫工作,致使警力吃緊,故內政部長徐國勇於立委質詢時表示,全國性的擴大酒測臨檢已暫時停止。雖然,其也強調地方酒測仍會持續,但在各方質疑下,又轉變為不取消。只是隨著警察防疫工作的加重,是否因此帶來酒駕取締的放鬆,卻是須嚴肅看待的課題。

在2013年刑法修正第185條之3第1項時,於第1款新增吐氣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零點二五毫克,即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此的明文,可使酒駕取締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免生差別對待。只是如此的吐氣酒測,必得依賴相對人配合,若拒絕酒測,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直接處以十八萬元的罰鍰,卻可因此逃過刑事制裁,致難免於僥倖之心理。故若因警力吃緊及防制傳染病而減少呼氣酒測,勢必也會面臨同樣的困境。

而為了防堵如此的漏洞,勢必得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之規定,以血液的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為酒駕的判斷標準。惟因血液檢測屬於侵入身體的強制處分,警察就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1項,在得到檢察官許可後找醫療人員為抽取與檢驗,這在程序上會變得相當繁瑣與複雜,致鮮少見於取締實務。

不過,在2013年修法時,雖增加酒駕的客觀基準,卻仍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保留原先不能安全駕駛的具體判斷之規定。這也代表,若拒絕酒測,或吐氣酒測未達法定標準,甚或難以施測,如駕駛人疑似有傳染病症狀,警察仍可依據客觀事實,來判定屬不能安全駕駛而移送檢察官。

也因此,就算全國性臨檢因防疫的需求而暫時減少,也僅是中央挹注地方治安維持的警力變少,卻不代表屬警察常態且重要的酒駕取締任務,亦可因此放鬆。只是為了降低警察被傳染的風險,除得強化防護措施外,是否因此減少吐氣酒測而改以其他事實來判定,雖須給第一線的執法者有裁量空間,但為免各行其事,內政部與警政署仍應制定規則,以讓基層警察有所依循。又若採取綜合判斷,畢竟欠缺一致性的標準,警方在蒐證上就應更為確實,以免之後遭司法機關推翻。

更值注意的是,早在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已明確指出,警察須在有合理懷疑時,才能對交通工具或處所進行臨檢,也只在有相當理由認為行為已有生危害之虞者,才能對人進行檢查。故根據此號解釋,對於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隨機之盤查,基本上是被否定的。惟目前類如全國性的擴大臨檢,往往是設下檢查站,並以無差別的方式來進行酒測,此實與大法官解釋的精神有所背離。或許,藉由此次爭議,也是該好好檢討警察臨檢,無論於具體實踐與法規範上,如何更精進、更符合正當程序保障的契機。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