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2)天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針對《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並通過。原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輕罪被告,無法再提上訴,但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此項規定違憲,因此修改部分條文,讓被告可以再提起上訴。
原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規定,刑度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大法官於7月28日做出解釋,認為《刑訴》第376條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且即刻失效。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依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最重本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竊盜、侵佔、恐嚇等特定類型的罪刑,不得上訴三審法院,減輕終審法院負擔。但被告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確定後,無法上訴第三審,沒有救濟的途徑,違反兩公約,因此提出修法以符合憲法維護人民訴訟權的精神。
呂太郎則說,從大法官釋憲之後,可以提起上訴的案件總共有66件,而過去每年平均約有300多件案子。
根據釋字第752號內容指出,,民眾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益可能遭受損害,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益,避免錯誤或冤枉,至少應給予一次上訴救濟機會,假若一審無罪,二審判決結果對人民不利,應給予上訴三審的機會。此外,針對一審有罪,二審無罪定讞的情形,大法官認為一審被判有罪後,已經有上訴二審的救濟機會,因此不算違憲。
釋憲聲請人張宗仁過去因竊盜案,經二審法院就審後,一審獲判有罪的部分維持原判決,而無罪的部分卻改判有罪,且不得上訴;另外一名聲請人陳彥宏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不得上訴。兩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