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遣不遣返都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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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不遣返都是個問題

2016-04-16 13:20
肯亞案遭遣送中國的人士中某些人擁有台灣國籍,法務部要求中國遣返這些台籍人士,但是依目前的國際現實與我國的司法現況,遣不遣返,恐怕都是個問題。圖片:Twitter)
肯亞案遭遣送中國的人士中某些人擁有台灣國籍,法務部要求中國遣返這些台籍人士,但是依目前的國際現實與我國的司法現況,遣不遣返,恐怕都是個問題。圖片:Twitter)

數十名台籍人士,因涉及電話詐欺被肯亞法院判決無罪後,卻被遣返至中國,引起軒然大波。而法務部雖將派檢察官前往瞭解,並要求立即遣返,惟證諸目前的國際現實與我國的司法現況,遣不遣返,恐都是個問題。

在肯亞法院已經判決被告無罪下,基於雙重處罰禁止與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的國際法原則,中國實無權要求肯亞遣送台籍人士至大陸受審,這也代表,所有被判無罪者,可自行離去肯亞。故在中方利用強烈的政治手段,且無視於肯亞法院所發的禁制令,即將所有人為帶走之行為,自然視肯亞司法與人權保障於無物,也是我方必須加以強烈抗議,以及爭取台籍人士回台的正當化理由。

惟由於整起事件,犯罪行為地與行為人皆在肯亞,其當然有最優先的屬地管轄權。又因詐欺的對象在對岸,故中國亦可基於犯罪結果地來取得屬地管轄權,而具有對所有人犯的刑罰權。相對於此,除非台灣查有被害人存在,否則,我方就僅能主張效力最弱的屬人管轄權,甚且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針對域外犯罪,必須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為刑罰效力所及。而不管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普通詐欺罪,或者是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的電信詐欺罪,法定刑上限僅為五年、七年,皆不可能符合域外犯罪之要件,即便查有犯罪事實且遣送回台,也無法對此等犯行為訴追與處罰。

一個可以勉強突破此障礙的理由,即是將大陸地區視為我刑罰權之範圍。只是如此的認定,不僅與目前的政治現況有極大落差,也代表從今爾後,我國司法機關都須對所有發生於大陸地區的犯罪,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致顯得不切實際與荒謬至極。

就算撇開惱人的兩岸主權爭議不談,直接認為此等涉及海外詐欺的行為,我國有絕對的管轄與刑罰權,但問題仍未解決。因在國際管轄競合的場合,之所以強調由犯罪地所屬國有優先權,乃是基於法庭便利之原則,即只有在犯罪行為地、結果地,才能夠立即找到證據,並於審判中,能方便傳喚證人出庭。而在此次事件裡,涉及不法的電信器材、物證與書證全在肯亞,在我與其無任何司法互助協與前例可循下,相關卷證恐會全數移送給對岸,則我方要求遣返的同時,在大陸亦會對此案進行審理下,是否可能提供完整的卷證,就考驗著雙方司法互助的信賴與信任程度。

更麻煩的是,為了避免大量使用傳聞證據,就得傳喚大陸的被害人到台灣出庭,若無對岸協助,就難以達成此目的,更遑論,在被害人數眾多下,相關的機票與住宿費用,肯定也是一大難題,致陷入難以審判的僵局。更值關注的是,刑法雖在2014年5月,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對共犯詐欺、電話詐欺等之處罰,加重為一至七年有期徒刑,以來產生有效的嚇阻效果。只是如此的刑度的裁量空間仍屬寬廣,甚且面對海外犯罪證據難以找尋下,基於罪疑惟輕,就注定輕判,甚至是無罪為終的結果。

故在中國必然預料此等結果,且在其刑法第266條,對詐財數額特別巨大,可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的重刑政策下,必會以起訴與重判為遣返條件,若我方加以同意,就使司法權受到最嚴重的干預,也等同承認我國屬於中國的一部份,致陷入主權受侵害的極大矛盾與危機。

2009年,宣稱拋開主權爭執且基於平等互惠所簽訂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肯亞事件看來,不僅顯得虛假,且在我方想藉由此協議來強烈要求中方遣返台籍人士之同時,反把台灣更推向一中原則的死胡同。也因此,在考量陸方不可能輕易放人,且即便遣返亦難展開司法程序下,或許法務部目前最該專注的課題,是強烈要求中方,給予包括台灣人在內的所有被告,應有的訴訟權保障與公平審判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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