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無意間看到貴媒體民報一篇《請國稅局拿出證據我們才補稅!》文章,心裡感概萬千。本人是台北市國稅局退休的稅務員,我在53歲的時候就退休了,在現今稅務環境體制下,能夠平安的退休真是一件很慶幸的事,為什麼這麼講呢?因為早在選考稅務前,早有耳聞稅務查帳審查單位的種種傳說,我的個性保守不與人爭,只想做個安份的公務員就好,所以在到國稅局報到時,刻意避開可能複雜的工作環境,選擇在單純點的環境裡工作。
在26年的稅務工作期間內,有一件事讓我印象深刻。有一次我接到調查局移來某一個宮廟的違章案件,我的專業素養告訴我,應該要依據證據課稅,所以理所當然地擬了一份文,打算把人找來調查清楚,沒想到公文到股長那裡時,股長把我叫去指責了一番:「發什麼文啊,直接按照調查局的資料發單課稅和處罰呀。」當時的我雖然感覺很不對,但是仍然沒敢吭一聲的就照做了。
但實在說,到現在為止,對於百分之百接受「非稅務調查單位」的調查局筆錄,就斷然課稅與處罰,是稅務人員的怠惰與失職!我常想,在號稱民主國家的現代,稅務單位仍順服於威權時代的調查局威勢的實況,真是讓人匪夷所思。然人們因為不懂真相而選擇沈默與接受,讓這樣的狀況一直持續下去,是不是也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呢?
另外一件讓我感到很無奈的事,是現今稅務單位可以為了保全稅捐,行文法務部限制人民出境,而法務部竟然也違反憲法地配合。有一次一位納稅人,到辦公室找我,希望能解除他因欠稅被國稅局限制出境的事,詢問後才知道他因生意上週轉不靈,一時籌不出錢來繳納欠稅,而他是專營國外出口貿易,急於出國談一筆即將簽訂單的生意,沒想到被限制出境,希望我們能讓他出國做成生意,他才有錢來還欠稅,當時我也覺得他講得很有道理,卻礙於規定無能為力,只能看他垂頭喪氣而去。
但其實稅捐的保全用限制出境的手段,是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的。今天發生這樣的現況,是立法失職?還是執法失當?更或是普羅大眾不明而沈默的結果呢?
人民賦予國家公權力,是為大眾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以公權力欺瞞不懂法令的人民,讓人民有如刀上俎肉,任由政府運用公權力,來予取予求地宰割。尤其現在稅務的行政救濟制度,官官相護的復查,提訴願需先繳納一半的稅額或相當的擔保品的門檻,再配合政府的強制執行手段,又更可悲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判人民輸的行政法院,人民横豎都是死地,讓人十分不忍。
其實早在民國77年時大法官會議通過了釋字號第224號,判決稅捐稽徵法第35條違憲,也就是宣告人民提行政救濟,需先繳納一半的稅額或相當的擔保品,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原則。然而,財政部卻在民國102年修訂該法第39條條文時借屍還魂至今。
所以廢除不合法、不合時宜、違反憲法等害國害民的財稅法律及解釋函令,實在是刻不容緩。只要全民都懂得自己的權益,打破沉默團結起來,督促政府一樣一樣的務實改革,讓稅制跟上潮流。唯有良好的稅法與稅制,經濟才會有未來,我們也才有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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