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氣爆真相沒有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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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爆真相沒有追訴期

 2014-08-21 10:30

高雄氣爆事件,國民黨高雄市長參選人楊秋興將責任指向高雄市政府,馬總統在事件發生後11天召開的記者會,宣示要對高雄氣爆案「查明真相」,但真相似乎還停留在政治口水,受害者情何以堪。

雄檢初步調查,引起氣爆的關鍵箱涵埋設管線違法,因長年遭雨水腐蝕變薄,又未檢測、保養,終因承受不了輸送壓力破裂,但有媒體指出,雖然致命箱涵的承辦、監工和驗收官員涉嫌貪瀆,但這是廿多年前的工程,已超過20年的刑法追訴期,恐難以追訴。

事實上,20多年前發包、施工的「致命箱涵」,另有設計掩人耳目的「替代箱涵」以供驗收,因此在災害發生前,根本難以發現,檢察官也難有啟動偵察的可能,如此造成的訴追障礙,追訴權時效根本無從進行,檢察官針對這種犯罪類型,勿輕易認定追訴權時效已過,而不予查明,否則將使時效制度成為犯罪者的保護傘,更將使得氣爆「真相」石沈大海。

真相的追查,具有高度公益性,至於被告是否可以起訴、判刑,則屬另事。高雄氣爆造成市民重大傷亡與財物損失,肇禍的箱涵在發包、建造、驗收是否涉及官商勾結?當年吳敦義市府與包商間的關係如何?誰該為這起災害負最大責任?檢察官切勿自限於追訴權時效,仍應查明事實,早日將「真相」還給受害者及全體高雄市民。

此外,針對高雄氣爆的真相追究與賠償責任,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曾表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國家賠償法第9條「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認為氣爆事件符合國賠要件,災民可尋求高雄市政府協助代位求償。

但法律上,國賠法第3條的「公有公共設施」,指的是供公眾使用之物件或設備,類如道路、橋樑、公園等公有公共設施,人民因公共設施瑕疵或管理欠缺,導致發生損害,而得請求國賠。這在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是,馬路柏油有坑洞致機車騎士摔傷的國賠案件。

如果依據行政院的國賠論述,行政院把埋在地下的油管當成「公有公共設施」,難道認為每個人民都會到地下管道使用丙烯管線?這明顯是用錯誤的法律,企圖把責任推向地方政府,要高雄受災民眾向高雄市政府求償,這是政治主張,而非法律主張。

綜上,政院嚴重曲解國賠法,這種主張只有「卸責」的政治意義,企圖將經濟部管轄的油管責任,全部推給高雄市政府,對於氣爆受害者的權益保障則毫無幫助。政院如果真的有心要在法律上,幫忙氣爆的受害者,除了要全盤檢討石油管理法等法規外,更應啟動行政調查,查明為什麼經濟部當年以石油管線核准,油管內變成丙烯卻沒人知情、沒檢測、沒管理?經濟部與業者間有無官商勾結?先把真相還給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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