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民報】​打擊假訊息修法 電視新聞違反事實損害公益可罰鍰100萬
寄件人 E-mail
收件人 E-mail

​打擊假訊息修法 電視新聞違反事實損害公益可罰鍰100萬

 2018-12-13 16:01
為杜絕假訊息氾濫,行政院通過7項法案修法。(圖為2007公共電視舊新聞照片,被拿來製成假新聞)。圖/取自林俊憲臉書(資料照)
為杜絕假訊息氾濫,行政院通過7項法案修法。(圖為2007公共電視舊新聞照片,被拿來製成假新聞)。圖/取自林俊憲臉書(資料照)

為打擊假訊息,行政院院會今天(13日)通過「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廣播電視法」等7項法案修正草案。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將可對電視事業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今天在院會會後記者會轉述,賴清德在會中聽取「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並裁示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等7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通過的7項法律修正草案,包括「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糧食管理法」第15條之1、第18條之3修正草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35條修正草案、「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修正草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31條之1修正草案及「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項法案。

「災害防救法」第41條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還包括,若散布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立木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糧食管理法」新增第15條之1、第18條之3修正草案,增訂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違反該規定,足以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應處罰鍰。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6條、第35條修正草案,增訂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規定;違反該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處罰鍰。

「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提高罰金額度上限,從5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另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者,加重罰鍰額度,以收終止謠言或不實訊息傳播之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增第46條之一,散播有關食品安全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修正為,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新增第31條之一,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廣播電視法」修正第20條之1及第21條,增訂製播新聞之電視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廣播事業,應設置自律規範機制;廣播、電視事業製播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如果廣播、電視節目內容,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等情形者;廣電法也新增第42條之1, 對違反第20條之1規定者,電視事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9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相關新聞列表
生活食堂